1一、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3内容与要求:3.1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3.2.1会议由安监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2.3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2.4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落实)。3.2.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3.3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3.4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3.5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6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3.7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3.8审批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落实方案。4相关记录:《会议记录》。2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目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3、职责3.1安监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使用管理,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3.2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3.3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管理流程4.1安全费用内容:4.1.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4.1.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4.1.3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4,1.4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4.1.5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4.1.6事故隐患整改费用。4.1.7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4.1.8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4.2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3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4.3.1由企业安监办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附录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4.3.2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4.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4.4.1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4.4.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4.4.3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4.5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4.5.1安全生产费用由安监办按年度计划报请企业负责人审批,年末编制汇总。4.5.2企业安监办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4.5.3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监办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5相关记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使用台帐》。3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目的:为增强本厂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3内容与要求3.1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2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3.3凡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新员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4厂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厂级安全教育由安监办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3.4.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4.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4.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3.4.4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3.4.5有关事故案例等。3.5车间(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3.5.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3.5.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5.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3.5.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3.5.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3.5.6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3.5.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安全事项;3.5.8有关事故案例等。3.6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班组级安全培训由各车间按实际情况进行,由安全员或班长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3.6.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6.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6.3有关事故案例;43.6.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7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3.8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3.9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业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3.10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车间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3.11各部门、车间每年检修期间应对本部门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识别,填制培训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3.12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3.13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3.13.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3.13.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3.13.3安全作业证车间考核成绩报安监办,由安监办组织考核填写成绩报厂长批准发放备案。3.14安全作业证管理3.14.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14.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3.14.3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4相关记录《会议记录》、《安全培训考试题》、《安全培训成绩台帐》、《安全作业证》。5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3职责与分工3.1主管部门:安监办。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3.2相关部门:生技科、各车间;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3.3供应部。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4内容与要求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4.1.1年龄满18周岁;4.1.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1.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1.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4.4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5相关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相关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6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目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3职责与分工3.1主管部门:安监办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3.2执行部门:各部门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4内容与要求4.1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4.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监办根据公司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4.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4.4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4.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4.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4.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5相关记录《防护用品台账》。7六、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使各类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3职责与分工3.1主管部门:生技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3.2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保障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中执行本制度。4内容与要求4.1生产设施建设4.1.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4.1.2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4.1.3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生技科备案。4.1.4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各相应项目组或生技科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量。4.1.5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4.2生产设施使用4.2.1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