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一、法律法规1.保健食品•(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5)《保健食品标识规定》;•(6)《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一、法律法规2.化妆品•(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4)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的规定(国家局制定)(5)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等二、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标识标签•产品保质期•供货商及产品资质•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产品台账•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场地卫生及产品存放•库房卫生储存环境•店内宣传二、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1)规章制度•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库房)卫生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健食品储存制度二、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2)标识标签要求•生产厂家、保质期•适用人群•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二、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3)索证索票及台帐要求•索证索票:一般保健食品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从经营企业进购的还要索取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的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台帐:进货台帐(供货清单如内容齐全可作为企业台账)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1)冒用、伪造保健食品批号•这一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形:一种直接冒用别人的保健食品批号,另一种是伪造保健食品批号。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1]161号),其行为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处理。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2)销售过期保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理。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3)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的不宜定性为假药,应认定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1、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2、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5)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三十九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6)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保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处理。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7)标识、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2.常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8)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这一行为违反了《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处理。三、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内容•化妆品标识标签•购货验收制度•产品保质期•储存条件、卫生情况•化妆品合法性•产品宣传、店内宣传•其他违法行为(自制化妆品?)三、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的规定(2012年1月10日国家局发布并实施)第二章(索证索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三章(台帐)。•1.独立经营企业•(1)索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2)索票•供货商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及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名称)•(3)台帐•进货台帐•保存期限•2.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索取加盖总部公章)三、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的规定(2012年1月10日国家局发布并实施)第二章(索证索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三章(台帐)。•1.独立经营企业•(1)索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保化执法文书•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国食药监稽[2011]498号•2011年12月19日(43个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