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请欣赏歌曲:阎维文《母亲》你入学的新书包有人给你拿你雨中的花折伞有人给你打你爱吃的那三鲜馅有人他给你包你委屈的泪花有人给你擦啊这个人就是娘啊这个人就是妈这个人给了我生命给我一个家啊不管你走多远无论你在干啥到什么时候也离不开咱的妈你身在那他乡住有人在牵挂你回到那家里边有人沏热茶你躺在那病床上有人他掉眼泪你露出那笑容时有人乐开花啊这个人就是娘啊这个人就是妈这个人给了我生命给我一个家啊不管你多富有无论你官多大到什么时候也不能忘咱的妈家?家是一把美丽的伞,能给人们一个温情的世界,能为你遮挡人生路上的霖霖风雨,能为你抵御骄阳的灼晒。家是人生旅途中一个重要的驿站,是岁月长河中一条永远行驶的船;家是一本生活的教科书,需要用一生的时间才能读懂。家是一本厚重的书,只要用心灵解读,一辈子,都温馨生动.家,是一种永恒的牵挂。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案例:小琴和小亮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前后,小琴及其家人多次收受男方订婚礼金。后来,两人关系僵化,女方要求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订婚礼金。经多方调解未果,小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小琴解除婚姻关系,并全额返还订婚礼金。问:小琴是否应该返还礼金?为什么?(1)订婚只是约定初步约定婚姻,并非履行结婚的必经程序。(2)“礼金”俗称“彩礼”“聘金”,是民间风俗。《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解除婚约是否应该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少返还礼金!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白话“彩礼”几十年来彩礼的配置,在随时代变迁不断升级。20世纪50年代:“四个一工程”,即一张床,一个脸盆,一个痰盂和一个热水壶。20世纪60年代:“三十六条腿儿”,一个衣橱,一个饭橱,一个柜子,一张桌子,四把椅子和一张床。20世纪70年代:“三转一响”(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和收音机),女性择偶的重要标准之一。20世纪80年代:新“四大件儿”,冰箱、电视、洗衣机、录音机,成了流行的结婚必备品。“天价彩礼”之痛如今的天价彩礼也有很多名目。比如,有的地区既要“一动不动”(小汽车+房子),还要“万紫千红一片绿”(10000张5元钞票,1000张100元钞票,外加若干张50元钞票)。高额彩礼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不能承受之痛,它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婚姻关系紧张、破裂甚至发生纠纷。前不久,河南一对新婚夫妇因11万礼金发生争执,新郎在新婚之夜将新娘砸死。这样的人间悲剧令人痛心,呼吁彩礼回归理性的声音也越来越清晰。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尝试,试图通过公开倡议、村规民约等措施来约束彩礼的暴涨。1二、结婚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结婚的条件达到法定的婚龄(男22岁,女20岁)2符合一夫一妻制3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以上三个条缺一不可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像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疾病提醒:婚前健康检查很重要,我国自2003年10月1日全国实施自愿免费婚检。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批准(二)结婚程序12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发给结婚证。3男女双方民政部向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婚姻情况进行审查。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三、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夫妻又称夫妇或配偶,指婚姻关系存续中的男女双方。1.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1)夫妻双方各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夫妻间的义务(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夫妻关系案例:黄某与邓某系夫妻。2013年4月,两人出资6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为邓某一人。2016年10月21日,邓某瞒着妻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邓某将该房屋以8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先付60万元,入信后付清房款,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支付了60万元房款一周后搬进该房屋,并付清了房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过户手续,2017年2月,一直不知情的黄某发现了此事,要求王某搬出,王某称邓某以8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拒不搬出。黄某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将王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邓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归还房屋。问:王、邓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有效吗?富翁为娶娇妻签卖身契五年后被甩净身出户赵军有过一段短暂而幸福的婚姻。10年前,前妻不幸去世,留下年幼的儿子浩浩相依为命。2年后认识了江敏,因为自己有过婚史,还带着小孩。出于补偿心理,也为了证明自己是一心一意的,他承诺结婚后什么都给江敏。2010年年底,两人领证结婚。婚前赵军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敏;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敏所有;如果离开江敏,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敏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结婚5年后两人因孩子引发矛盾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军与江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另外,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军与江敏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赵军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赠给江敏,并且房子已经过户到江敏名下,说明赠与协议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已经无权收回。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等。(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你对婚前公证怎么看?(二)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与亲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养子女父母与继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2)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精神、物质)(3)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份“父子协议”6年前,天津市社科院59岁的副研究员郝麦收与他的独生儿子郝丁签订了一纸“父子协议”。协议条款简单明了,说到底就是两句话:儿子要全部自立承担自己的高等教育经费、谋业、创业、结婚成亲、培育子女等一系列人生大事;父母要全部自立承担自己的养老费、日常生活料理等各种事宜。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给郝麦收去信去电,咨询、提问、探讨、责难的,不计其数。(1)你认为郝麦订这样的一份“父子协议”绝情吗?(2)这份协议从法律层面反映了一种什么关系?四个子女三个孝一个偷懒未得逞王老太与陈女儿(已结婚)是母女关系,王某一直与儿子生活。陈某自1970年参加工作至2003年6月期间,与母亲关系融洽。2003年6月母亲的一套房屋拆迁后,陈某想与三个兄弟妹妹商量母亲的赡养及拆迁款的处理问题,因弟弟隐瞒拆迁款数额而迁怒于母亲,一怒之下,自2003年6月之后就再也没有探望过母亲,还拒绝向母亲给付赡养费。去年11月母亲将儿子陈某起诉到到院,认为儿子陈某将自己的赡养问题推给其他三个儿女的行为显失公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4年共计2.12万元的赡养费。自2007年12月开始,陈某每月1曰前支付王某赡养费400元。(1)离婚。两种方式。四、婚姻的终止:两种情况。①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等达成了协议,依一定的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②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F.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五、遗产继承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2.继承权平等;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4.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6.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7.对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继承的两种方式1.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女婿或儿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2.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2)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3)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母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也去世了,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理由是房产不全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