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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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申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汪祥虬2012.7.18郑州2一、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一)知识产权概念1、知识财产与知识产权(1)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的类别A.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B.经营性标记C.经营性资信31、知识财产与知识产权(2)知识财产:是同信息(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信息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信息。(WIPO《知识产权法教程》1.1(3)的解释)(3)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基于智力活动成果依法取得的专有权利,包括精神(人身)权利和经济(财产)权利。42、知识产权的范围(1)一般划分:狭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2)广义的知识产权A.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B.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划分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的划分,知识产权包括:52、知识产权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工业产权(产品)商标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名称标记权知识产权(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演出录音录像广播作品作品制图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网络作品)6C.《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的划分为: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创作性成果权技术秘密(know-how)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知识产权著作权软件权商标权识别性标记权厂商名称权其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7---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它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该公约第16条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公约》列举的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权利8①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主要是商业秘密)以及⑧许可合同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E.《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93、知识产权的特点(1)创新性(新颖性)创新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首要和必要条件A、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具备“三性”:①新颖性:(文献公开----国际新颖性,使用公开----国内新颖性)②创造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具有技术先进性;③工业实用性;(*外观设计只要求新颖性----不相同或不相近似)。103、知识产权的特点B、注册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可识别性(区别性)C、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D、(know-how)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是指具有①新颖性(非公知性或相对秘密性)②价值性(或实用性);③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即要求未被披露的保密性)(2)非物质性(无形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态。知识产品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依法认定,表现为认识和利用。113、知识产权的特点(3)公开性:知识产权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载体(但载体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向社会公示,为公众所知悉才能生效。任何人无权未经许可而以经营(赢利)目的而使用,否则构成侵权。(4)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其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法律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以垄断的权利,而一旦权利失效,知识产品即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随便使用。123、知识产权的特点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主要特性:A、无形性----须主张才有,由国家立法确认----这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由此而引出其它特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有形财产权依据物的产生事实而发生,一般无需国家的认定、核准。而知识产权须经权利人申请、按国家法律规定审批确认公布而产生。13B、专有性知识产权由权利人所占有、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经营方式商业性使用。对同一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C、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专有权受到地域性、领土性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法律能够有效行使的区域、境内。3、知识产权的特点143、知识产权的特点D、(大多数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就自行消灭。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know-how)只要仍处于保密状态未被披露,其权利保护期不受时间性的限制。*E、易传递性*F、可复制性*G、使用无损耗性*H、(大多)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属性154、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1)知识产权的主体A.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法律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权利义务人。通常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财产权相比,有以下特点:①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16(1)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有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于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②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一般财产权的继受取得包括卖买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就一个物件或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只能是一物对应于一权,具有专属性,不能同时存在数个性质相同彼此冲突的物权;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同一知识产品上可同时存在若干个权利主体,可一女二嫁,货许三家。17(1)知识产权的主体B.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1)著作权法对主体资格规定: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境内首先发表的,享有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发表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给予保护。(2)工业产权法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法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办理。国民待遇原则打破了知识产权中的地域效力的限制,使一国的权利人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保护。18(2)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的民事权利客体。知识产品的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过程: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最初只有动产可以作为私权的客体;奴隶制和私有制的发展,不动产等也逐渐成为私权的客体;到资本主义条件下,为了使财产的流转更为简洁,人们创造了股票、票据等有价证券,将其列入客体物的范围;为了刺激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促使民法日益拓宽其传统权利客体的范围。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权利人可以独占使用其作品或发明,或通过许可合同将作品或发明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取得财产权利,所以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从而构成债权或物权的客体,可以作为客体物来占有或转让。19二、专利申请与保护的基本知识(一)专利申请的对象、种类1.(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须经实质审查后才能获得授权。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只需通过形式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涉及产品的具有技术功能的形状或构造等方面的技术方案――即产品的小发明。20(一)专利申请的对象、种类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属于申请实用新型的类型。实用新型(说明有旧型,是已有东西的新改进型)和外观设计形状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形状是功能性的,后者的形状是欣赏性的。例如截面为六边形的铅笔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因为其具有不容易从桌子上滚下来的技术功能。21(一)专利申请的对象、种类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涉及产品的具有美学作用的外部形状或图案等。只需通过形式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另外,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22(一)专利申请的对象、种类对于外观设计,原则上也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两种法律在权利的保护效力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或原创性原则;专利法则不允许对与现有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专利权。因此外观设计权的专有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而其保护期限则短于著作权。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现行《商标法》还不保护立体商标,所以一些立体的、原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23(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1、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三性”条件):(1)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国际新颖性),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国内新颖性),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4(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依据先申请原则,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25(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26(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小发明,其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是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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