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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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2005年11月14日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式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某些智力活动成果,而非所有的智力活动成果由法律加以规定,并且符合法定要件知识产权与智力财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列举式定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一、知识产权的概念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以及一切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其他智力活动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版权与相关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6.专利权;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8.未披露过的信息专利有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要有: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除此之外,还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几种权利的关系大体如下:思想观念版权与邻接权专利权表述技术方案(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假冒(商标、未注册商标、商品外观、商号)虚假广告毁人商誉(商品信誉和企业信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营业秘密)形象权等等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版权制度随着传播技术的产生而产生造纸术,印刷术,廉价的复制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三方面的结果新的作品种类,如电影、摄影、软件新的使用方式(权利),如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邻接权的产生,录音制品、广播节目,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为作品的广泛传播带了空前的可能性,也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作者或版权人如何控制作品在网上的传播,新的使用方式,新的权利内容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1996年的WCT,WPPT新的权利作品:向公众传播权表演和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权中国著作权法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和录音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可以统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保护在传统条件下,用版权保护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仅仅用版权还不够,再加上必要的技术措施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权利管理信息传统的权利管理信息电子的权利管理信息便于授权和传播作品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菲舍尔:最重要的是技术措施的保护自1996年以来,确实有一些关于破解他人技术措施的判例然而,技术的发展对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网络侵权的特点:很难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存在大量的非法上载者和下载者追究直接侵权者:不能有效遏制侵权;不能获得足额赔偿焦点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者要经过网络服务器侵权资料存在于各种网络服务器之中可以有效遏制侵权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美国的几个典型判例MP3.com(2000)使用者分享已经购买的CD上的音乐作品在网上认证或者购买事实上是被告将作品存储在服务器中,供使用者下载尽管被告将注意力引向使用者,但被告直接侵权重点不在于作品的终端使用者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Napster(2001,9thCir)开办网站,提供软件使用者以Peer-to-Peer方式,交换音乐作品没有像MP3那样复制作品但提供网络空间,提供目录服务使用者直接侵权Napster协助侵权知道:权利人的通告没有涉及软件的问题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新的挑战:BitTorrent文件碎片及其编码下载相同标识的文件碎片整合成为完整文件没有中心服务器及其空间,也没有集中的目录服务器只有软件的提供和用户的共享区域不得不起诉直接侵权者新的挑战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Grokster(2005)原告:录制者、作曲者和发行者被告:Grokster等,免费提供下载文件的软件,既可以用于侵权,也可以用于非侵权只提供产品,没有提供其他服务没有参加他人的侵权活动也没有从他人的侵权中直接获得利润一审和二审法院:没有协助侵权和替代侵权2005年6月,最高法院判决软件提供者侵权提供产品(软件),知道他人有可能用来侵权即使该产品既可用于侵权目的,又可用于非侵权目的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中国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技术措施的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第三人的责任民法通则有“共同侵权”共同实施侵权教唆、引诱他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2003年修改)教唆、帮助他人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三、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版权保护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权保护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三、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长期以来,受数学方法例外的影响,不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任何软件都是通过一定的算法编写的,停留在单纯数学方法层面上的不受保护但在很多情况下,软件又具有实用性,可以解决实用问题,构成技术方案专利权保护的是其中的技术方案,而非算法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构成“机器”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而确定本森,戴尔,阿斯密亚,阿拉帕特1996年“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数学方法例外”的突破和软件专利的保护,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商业秘密的客体技术秘密营业秘密,包括商业方法专利法的“商业方法”除外1908年“旅馆”案,现金登记和记账方法,属于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1934年“维特”案,商业方法一般不具有新颖性,不受专利保护1942年“帕顿”案,明确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专利局的审查准则,例如1994年准则,不属于法定的保护对象如果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沿着软件可以获得保护的思路当商业方法与软件、硬件结合后,可以在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条件下获得专利将体现在软件中的“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购物篮子的例子StateStreetBank,1998年7月继续突破“数学方法”例外,否定了原来的“两步法”(是否涉及数学方法;如果涉及,是否适用于具体的物理的或方法的要素),以实用性为唯一标准突破商业方法例外实用性:一切能够产生实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毂辐金融数据系统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1999年4月电话呼叫信息记载系统地方法院否定专利权(运用两步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再次讨论数学方法例外,“几乎所有的方法都含有数学方法”,只有抽象的数学方法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把“数学方法例外”放在了一个狭窄的地位上再次否定“商业方法例外”具有物理转换特征的方法,只是“方法”中的一种,从而赋予了方法已广泛的含义即使是把一种数字信号转换成另一种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软件,只要具有广义的实用性特征,也可以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方法专利不一定非要产生有形物质的转换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硬技术”派(hardtechnology)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否定商业方法专利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软技术”派(softtechnology)现代经济与“信息产品”密切相关专利制度应当适应时代需要固守物质财富及相关的硬技术;容纳信息财富及相关的软技术两派的争论:专利制度向何处去?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2004年12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992年成立“音乐著作权协会”,由词曲作者、音乐出版者组成向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收费但广播组织到目前仍然未交费1991年著作权法第43条2001年著作权法第43条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在组建之中一个巨大的市场,但是举步维艰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与集体管理相关的MTV系列判例背景:2004年到2005年,北京、上海的一系列判例,其他一些城市的诉讼立案争论的焦点: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则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等录像制品则不享有表演权和放映权等,但仍需向词曲作者支付报酬应当属于电影作品,或者说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作品的构成要件是独创性如何理解独创性很低的要求录像制品只是简单记载客观事实或他人的表演缺乏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银行、交通管理部门、机场和火车站的监控录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电影作品少量的赔偿金,比照“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如果是电影作品,音著协可否收费按照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由制片人行使可以单独出来的作品,作者可以行使权利,如音乐、脚本、美术等显然“音著协”不应当收费很多MTV的拍摄本身就是侵权,未经许可而使用了他人的音乐作品可以直接追究播放着的责任,但要提出证据证明制片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作品五、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德国的专利法院日本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庭199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省以及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个别区级法院2000年改为民事第三庭,仅审理民事案件准备改回“知识产权庭”,但业务不变可否恢复原来的业务范围讨论成立专门的上诉法院受理所有的一审案件仅受理与专利有关的一审案件谢谢!mdli@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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