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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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法教程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主编:刘泽海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破产界限•(一)破产•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以其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进行清产还债的行为。•破产具有如下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3.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4.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程序•(二)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资金、信用和生产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1.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二)申请方式•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和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有关会计报表;•3.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立案•(二)管辖•(三)发布通知和公告•1.立案受理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四)债权人申报债权•(五)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停止债务清偿。•2.民事诉讼程序处理。•(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应中止。•(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4)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3.通知保证关系人。•4.妥善保管企业财产。•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愿的破产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债务人的保证人。•3.别除权人。第三节债权人会议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2)编排会议议事日程;•(3)宣告会议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维持会场秩序等;•(4)负责作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方式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一、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所谓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计划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从而使企业免于破产,使债务人重新获得复苏机会的一种法律制度。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所谓整顿是指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挽救和振兴该企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调整内部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清偿能力的一种法律制度。•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是:•1.和解的开始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为前提,从而使和解存在于破产程序开始以后。•2.和解与整顿并不是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须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的成功。•4.和解整顿的申请人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而不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二、和解与整顿的程序•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和解协议成立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债务人对任何一个债权人允许或给予和解协议之外的利益均无效,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破产宣告•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二、清算组•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1.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三、破产财产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由清算组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2)破产财产是能够受破产分配的财产;•(3)破产财产受清算组的占有和支配;•(4)破产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经国家许可,破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构成破产财产;•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3.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不列入破产财产;•4.破产企业内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不得记入破产财产;•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已作为他人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二)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财产•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取得的财产;•2.因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3.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所取得的财产;•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主要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四、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1.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即债权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在破产宣告前已存在,而不论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是否已经生效。•3.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4.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5.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二)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3.附期限的债权。•4.附条件的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6.保证企业或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债权或负连带责任的债权。•7.票据付款人的追偿权。•8.因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破产债权的例外•法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不能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又被称为除斥债权。•下列债权不是破产债权: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3.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另外,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等也不计入破产债权。•(四)破产债权的行使•破产债权的行使,是实质破产债权向形式破产债权的转化.符合法律规定而构成的破产债权,非经破产程序不得行使。•五、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二)破产财产分配程序•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020/2/17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企业债权。•六、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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