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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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段时间法律后果财产占有不行使权利取得权利——取得时效丧失权利——消灭时效﹤﹤以财产占有为例权利与时效共存亡时效制度的作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充分利用社会财富,结束权利义务不确定状态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西方谚语:“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视频案例案例:王某与宋某是一对恋人。1998年4月王某与朋友一起出国做生意,但是钱不够,就向宋某的父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王某出国后,刚开始几个月还和宋某有书信往来,之后的几个月后再也没有任何的音讯。1999年4月借款到期后,宋某按照以前的地址寄信给王某,让王某还钱,结果信都被退回,邮局称查无此人。一直到2001年2月,宋父咨询律师后才知道诉讼时效将于2001年4月届满。于是按照律师的建议,发了一封挂号信给王某,并在挂号信的附录中记载下追讨欠款的事宜。到了2001年11月,宋某从他人处知道了王某的地址,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王某在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自己不再需要还钱。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未过,判决王某应该归还欠款。民事诉讼之诉讼时效定义分类中断起算中止延长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特点:消灭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具有强行性和普遍性胜诉权:丧失通过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公力救济手段,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权利人只能通过自力救济方式获得解决。第十章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分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2年长期诉讼时效﹥2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十章分析案例:甲多次向乙提出归还已到期的欠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每主张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主张权利必须保留证据,以备将来诉讼中证明时效曾中断之用。如电报、挂号信、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如果没有证据,时效中断就不成立。法制证据意识很重要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主观标准:知/应知客观标准:权利未实现PS: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第十章※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时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害人时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计算方法:起算——————届满前6个月———届满日第十章案例:2003年4月3日,到北京出差的张某回家即被强制隔离。直至4月18日,经医学观察未发病,被排除感染可能,张某才重获行动自由。而张某手上有一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01年4月13日。张某应当在二年的诉讼时效前,即2003年4月13日前向法院起诉,但张某出院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近一星期了,张某的诉讼是否受法律保护?分析:张某被强制隔离观察,已构成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其债权的时效在4月3日已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即4月18日开始继续计算,到4月28日才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历史的原因造成在特殊时期可以对诉讼时效予以延长,但随着法制的完善,延长制度将不再合适宜。案例:多为历史案例第十章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4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6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7年4月20日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日为()。A、2006年5月20日B、2007年3月15日C、2007年5月20日D、2007年6月25日04-5-20—————————05-11-20——06-3-15——06-5-20乙在届满前6个月内耽误了2个月零5天,故在乙恢复健康后补足。即在2007年4月20日后再加2个月零5天,是2007年6月25日,因此,该选择题选D。司考真题2007年12月,胡某公派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办出国手续时向朋友张某借款三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直到2008年7月27日胡某出国,也未还钱。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胡某回国。201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张某愤而起诉。课后例题问:(1)胡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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