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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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二)填补法律漏洞•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及客观情况的难以预见性,任何法律均有许多盲区。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对这些盲区进行填补。所以,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的规定。•(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第三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此一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二:•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四、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第四节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①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没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②私人财产权是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包括国家权力)的干预,人的自由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二、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第五节权利本位原则•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称之为“权利本位”。•二、权利本位的实质•权利本位实质是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为了保证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规定了人格权•(二)民法规定了债权•(三)民法规定了物权第六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用民法专门的术语表达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民法虽然规定和宣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是,当法人这种团体主义产物出现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真正的威胁,这种威胁的根源是法人垄断地位。法人的垄断地位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垄断与事实上的垄断。•三、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主体地位的平等,意思自治也就无从谈起,也就会导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所有法律行为制度的消灭。同时,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和生存土壤,而地位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没有了地位平等,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民法。民法的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之上的,而现在民法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因主体之间的实际地位发生了重大不平等而发生的。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一、对诚实信用原则之含义的界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而不是定义)关于诚实信用的含义:•①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②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③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④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功能•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2.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3.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评价•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运用得当,它能够很好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正概念法学的偏差,避免恶法的出现;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官滥用,就会成为破坏法律的利器,真的成为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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