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问题(5个)可开发空间有限资源环境负荷重自然灾害威胁大面临挑战(4个)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矛盾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与空间需求持续扩大的矛盾基础设施不断扩展与建设空间持续扩大的矛盾经济发展方式落后基础设施地区差距较大保障水资源供给与扩大水源涵养空间的矛盾城镇用地:3000平方公里,人口3069.8万人土地、水资源承载力低,水质差,水源涵养功能低能耗,单位GDP高全国10%,水耗高20%。基础设施差距大2010年GDP1.6万亿,人均3500美元,三产:14.5-45.8-39.72010年长株潭聚集79%的经济总量,省上园区38%规模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现状城市化地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历史文化自然遗产、基本农田、蓄滞洪区、重要水源地主要目标空间开发格局清晰:65%人口和80%经济总量;粮食稳定在3000万吨空间结构优化:城市空间1.71%,农村7768平方公里,耕地37700平方公里,基本农田32353平方公里,林地127000平方公里。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单位面积耕地产量提高15%,单位城市空间的生产总值提高。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城乡区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两型社会取得进展:能耗降低,森林覆盖率57%,森林蓄积量5.71亿立方米。城市人均绿地15.5平方米,空气达标95%。目标和方向到2020年重点开发区域集聚的经济规模占全省80%以上,总人口占65%左右,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加快产业发展\促进人口集聚\完善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发展都市农业重点开发区域的绩效评价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化率、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弱化对投资增长速度、吸引外资、出口等指标的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民收入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农产品主产区的功能定位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区域,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畜牧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深加工区,农村居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绩效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大气和水体质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农产品生产、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重点生态功能区功能定位保障我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建设绿色湖南的重要载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维系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水体安全,减少河流泥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区域。绩效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况,污染物“零排放”情况,保护目标实现程度,保护对象完好程度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点状分布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珍贵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防洪减灾、确保流域安全的重要区域。26.能源开发26.1提高传统能源保障能力26.2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26.3加快能源通道建设27.矿产资源开发以我省矿产资源和现有矿业布局为基础,在积极开展稀土、钨、锑等矿产资源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前提下,突出抓好能源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以及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27.1能源矿产27.2黑色金属27.3有色金属27.4非金属矿产28.水资源开发28.1加强水资源调配28.2加强节约用水28.3加强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28.4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措施(9+1)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农业政策人口政策民族政策环境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绩效考核评价29.财政政策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29.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适应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强化省级财政平衡各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异的责任。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设立并完善针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财政支持,做好移民技能培训工作,增强其就业能力。29.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效益显著的生态功能区,在计算和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作为一个奖励因素予以考虑。同时探索建立跨地区和跨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以贷款贴息等财政投入为引导,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支持生态园区和循环农业体系建设。29.3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加大财政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充分参与、协同治理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采用授权、特许、外包、购买服务、公私协作(PPP)等多种形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29.4实施差异化的区域财政政策——重点开发区域,发行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市政建设债券,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和两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施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加速折旧、贴息等政策,引导产业承接转移,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限制开发区域,增加对生态环境补偿的转移支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实施税费优惠,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禁止开发区域,各级政府要将自然保护区基本管理费用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30.投资政策30.1政府投资将政府预算内投资分为按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两个部分,实行二者有机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包括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移民、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支持适宜产业发展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工程,突出解决重点生态功能区民生改善、区域发展和生态保护问题,根据规划和项目的实施时序,按年度安排投资数额。——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基础设施投资,重点用于与各功能区域发展相匹配、相适应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农业投资,重点用于加强农产品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重点用于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内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逐步降低市县政府投资比例。30.2社会投资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对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主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31.产业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条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突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自主创新,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产业合理布局,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31.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照禁止类进行管理,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31.2建立畅通的产业退出和转移机制逐步限制或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产业,加快形成符合主体功能区要求的产业结构。对限制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要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31.3实施差异化的区域产业政策——重点开发区域,制定鼓励产业进入的导向目录,重点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及其配套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低污染、高附加值的高加工度行业、高技术产业和新兴行业。同时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就业水平。优先布局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贷规模等方面给予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积极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良种化,鼓励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休闲旅游及特色产业发展。加快绿色农副产品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制定较为严格的环境和市场准入标准,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的产业扩张,对水源地等关键区域严加保护,禁止开发和发展皮革、造纸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业。——禁止开发区域,除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生产活动外,严禁其它生产建设活动。对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自然保护区,可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前提下,适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生态旅游产业发展。32.土地政策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32.1确立合理的土地使用导向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逐步减少农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建设用地需求,适度扩大城市居住用地。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人均城镇用地面积,以及城市化地区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率等标准。以主体功能区的范围界定耕地占补平衡,逐步实行主体功能区域之间的耕地保护与补偿机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探索实行城乡之间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规模挂钩。探索实行城乡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的规模挂钩。探索实行地区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外来人口定居的规模挂钩。32.2重点开发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在保证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满足其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需求。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增加建设用地和耕地的供给保障能力。优化核心城区土地利用,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探索盘活存量低效用地,推进城市更新和企业用地改造。32.3限制开发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对不同类型的限制开发区域确定不同的土地利用结构、生态用地保护方向。实行土地总量控制和产业限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重点生态功能区改变生态用途的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强化林地用途管制。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生态建设,单位或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鼓励依法探索土地出让办法。在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省域最低价标准和相应的实施政策,体现区域性、产业性政策差异,遏制低价出让,鼓励有序竞争。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占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32.4禁止开发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合理划分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范围,严格保护生态用地。除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必要开发活动外,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