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遗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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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遗产规划黄祝华主讲本章内容遗产规划的含义1遗产规划的必要性2遗产规划工具3遗产规划策略4侯耀文遗产纠纷第一节遗产规划的含义遗产的概念什么是遗产规划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积极遗产(资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现金、证券、公司股权、不动产和收藏品等消极遗产(负债)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未偿还贷款、应付医疗费用和税收支出等遗产的特征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遗产的内容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几项:(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遗产的分配原则(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四)照顾分配的原则(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遗产中的债务处理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无限继承,或称为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在中国,中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二、什么是遗产规划遗产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时提前做出合法、有效、全面的计划,将拥有的资产和负债精心安排,从而实现身故后按照遗愿进行分配,以确保资产能够以简单,迅速的方式以及在税务上最有利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合理财产安排。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投资者高效率地管理遗产,并将遗产顺利地转移到继承人手中遗产规划主要是有关财产的安排,也会包括医疗护理意愿、葬礼计划和对未成年孩子指定监护人等。遗产规划不仅可以实现自己的愿望,通常还会减少可能的税务、费用和时间耽搁,以及为资产提供保护。第二节遗产规划的必要性遗产规划是个人理财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家庭财产得以世代相传的切实保障。谈到遗产规划这类话题,有些人会表现出天然的抗拒,或许认为谈论遗产这一话题不吉利,或许觉得考虑遗产规划为时尚早,或许太复杂而退缩,或许认为遗产规划不重要,但事实上,不论处于人生任何阶段,遗产规划对于处理个人财务及保障家人幸福是必不可少的。梅艳芳遗产纠纷案遗产规划的目的顺利的传承遗产遗产规划目的尽可能多的传承遗产世界各国遗产税概况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74个。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美国采取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针对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上者开征遗产税。日本采取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目前的遗产税率是40%。德国采用分遗产税制,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7~50%不等。香港已于2005年11月2日取消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节选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级别应纳税遗产净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500000元1002超过500000元至2000000元20500003超过2000000元至5000000元302500004超过5000000元至10000000元407500005超过10000000元501750000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王永庆遗产税逾百亿创纪录抵台湾两年税收台湾“经营之神”、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在2008年10月15日病逝美国,遗产总额600多亿(新台币,下同),扣除一半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等免税额后,遗产净额238亿,依法按当时50%的最高税率,缴纳119亿元遗产税,创史上最高遗产税纪录,在遗产税率大降至10%后,未来能超越的富人应也很少。王永庆在2008年10月15日病逝美国,适用50%的旧税率,2009年1月23日,台湾修改相关法规,将遗产税税率降至10%。王永庆的遗产税按照新旧税率相差80亿元之多。遗产规划案例下面以美国公民王先生为例说明作不作遗产规划及如何作的不同结果。案例1,王先生夫妇共有300万美元财产,他们未作任何遗产规划。王先生99年过世了,所有财产转给王太太,第二年王太太也过世了。扣去67.5万美元的免税额,还有232.5万美元财产要交遗产税,要交掉大约100万美元。案例2,李先生夫妇也有300万美元的财产,他们各自设立了一个CreditBy―passTrust,保障了135万美元遗产不用交税,但仍有165万要交税,遗产税大约为74万美元。案例3,张先生夫妇既设立了CreditBypassTrust,又设立了IrrevocableLifeInsuranceTrust,BypassTrust保障了135万美元不用交税。另外,花了大约10万美元作了一个74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张先生夫妇都去世后,其子女用这笔保险理赔去付74万美元的遗产税。上述三个例子说明作不作遗产规划,如何作遗产规划会有非常大的区别。王先生不作任何规划,300万美元传给子女的只有200万。李先生设了一个Trust能保障有大概230万美元传给子女。张先生作了完整的规划,300万美元几乎可以全部传给子女。未进行遗产规划的案例柯受良:工作危险无人承保家人遭受经济困局柯受良没买保险,而且柯受良因为性格豪爽,因此收入虽多,却没什么积蓄。而且,柯受良从事高危险的特技活动,鲜少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就算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保险金也是偏高,所以他一直没有保险。再加上他这几年北京的投资入不敷出,柯受良几乎没有积蓄。现在,柯受良的两个孩子正在就学,柯受良死后其家人经济成了问题。罗文:生前从未保险身后遗产寥寥被称为“香港乐坛教父”的罗文亦是在2002年因患肝病逝世。从未成家立室的罗文,生前未立遗嘱亦没买保险。据知走得无牵无挂的罗文,生前为治病耗尽现金,名下财产只剩下不动产,包括有跑马地蟠龙道市值约400万港币的住宅单位、曼谷市中心RegentHouse两个相连的单位、英国古董车一辆和价值过百万港币的珠宝。第三节遗产规划工具ConceptBECDA遗嘱遗产委任书遗产信托赠与人寿保险一、遗嘱遗嘱是遗产筹划中最重要的工具,但也常常被我们所忽视。许多人由于没有制定或及时更新遗嘱而无法实现其目标。我们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订立遗嘱文件,明确如何分配自己的遗产,然后签字认可,遗嘱即可生效。一般来说,需要在遗嘱中指明各项遗产的受益人。遗嘱应具备下列5项内容: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2.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的称谓;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4.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明确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其指印代替签名。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遗嘱范本遗嘱立遗嘱人:张三,男性,1949年1月1日出生,住××市五一大道××号,身份证号码:××××××××。立遗嘱人现有位于××市五一大道××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6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长沙市五一大道××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立遗嘱人:(签名)年月日遗嘱的执行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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