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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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讲座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权)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的含义(一)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没有行政相对方申请,就不发生行政复议。(二)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没有此权力。(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五)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六)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二、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征:A,行政性;B,职权性;C,监督性;D,程序性;E,救济性。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1.行政复议合法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与行政法合法原则相一致的。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包括:A,主体合法,即复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B,依据合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C,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2.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复议活动必须达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这一起码的要求,即具有公正性。3.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复议机关应当让复议申请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利权。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等。这都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4.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包括:A,受理复议申请及时;B审理复议案件的时间要抓紧;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D,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当及时处理。(二)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⒈独立行使行政复议原则。⒉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申请复议。⒊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处断,是否合理、适度、公正。⒋不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决定。⒌书面审理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的是书面审理、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必有当事人在场或者参加。当然,这一原则也并不排除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意见。四、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一)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与人及其他参与人(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同样有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人,是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被申请人,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其虽然不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但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人。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代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的人。行政复议其他参与人,是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之外的参与行政复议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六、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根据行政争议标的的不同,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划分以下:⒈对拘留、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⒉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⒋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⒏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⒐对行政机关确认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服的。⒑对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⒒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一)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是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二)隶属管辖和同级管辖。隶属管辖,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情况的管辖,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二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的行政机关复议。如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复议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复议由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管辖。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行政复议(四)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夺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形,由该二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行政复议案件,但是发现该行政复议案件不应由自己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八、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行政复议的申请:⒈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⒉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A,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E,属于申请复议范围;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⒊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形式有:书面、口头。申请人是以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理由:⒈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事实依据的。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⒊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⒋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⒌复议申请提出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此外,《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法定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或者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则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九、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证据问题《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十、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审理的期限:⒈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⒉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副本或者复印件10内作出答辩。⒊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的人民政府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⒋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十一、关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问题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⒈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⒊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⒋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十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⒈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⒊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的;②适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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