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查与审批第一部分水电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建设水电工程实行项目核准制,投资企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水电项目核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研究、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一、预可行性研究阶段1、水电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建设方针,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或省政府及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有关资源点的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报告书所需的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主管2部门主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权限: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水规总院组织技术审查。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4、在申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有关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包括河流规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的书面文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的意向性文件;淹没区和占地区范围内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利益有影响的项目应附具有关行政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等)。5、水电工程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二、可行性研究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招标设计依据。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3(DLT5020-2007)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概算超过预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总投资超过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权限: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水规总院组织技术审查。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招标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4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机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4)节能方案分析(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7)经济影响分析(8)社会影响分析6、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进行评估。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省工程咨询研究院评估;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发改委组织评估。7、项目申请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电工程(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进行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5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国家现行规定核准。(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电工程: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核准。(3)在申报项目申请报告时,项目法人应提交省政府批准的《移民规划大纲》批复,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地震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附表一: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序号内容备注1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2基本确定综合利用要求,提出工程开发任务。3基本确定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4评价本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查明并分析各比较坝(闸)址和厂址的主要地质条件,对影响工程方案成立的重大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5初选代表性坝(闸)址和厂址。66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初拟其他特征水位。7初选电站装机容量,初拟机组额定水头、引水系统经济洞径和水库运行方式。8初步确定工程等级和主要建筑物级别。初选代表性坝(闸)型、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型式。9初步比较拟定机型、装机台数、机组主要参数、电气主接线及其他主要机电设备和布置。10初拟金属结构及过坝设备的规模、型式和布置。11初选对外交通方案,初步比较拟定施工导流方式和筑坝材料,初拟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总布置,提出控制性工期。12初拟建设征地范围,初步调查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13初步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从环境角度初步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14提出主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设备数量。15估算工程投资。16进行初步经济评价。17综合工程技术条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18主要附件(1)工程地理位置图。(2)工程地质平面图、主要工程地质剖面图。(3)工程总布置图。7(4)建设征地(含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区建设施工征地)范围示意图。(5)工程特性表。(6)工程施工总进度表。(7)工程投资总估算表。附表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序号内容备注1确定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2确定水文参数和水文成果。3复核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查明水库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坝址、坝线及枢纽布置工程地质条件比较,查明选定方案各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和结论;开展天然建筑材料详查。地质勘察按GB50287具体要求进行。4选定工程建设场址、坝(闸)址、厂(站)址等。5选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及其他特征水位,明确工程运行要求和方式。6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线、线路、结构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量。7选定电站装机容量,选定机组机型、单机容量、额定水头、单机流量及台数,确定接入电力系统的方式、电气主接线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8型和布置,选定开关站的型式,选定控制、保护及通信的设计方案,确定建筑物的闸门和启闭机等的型式和布置。8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和主要设施。9选定对外交通运输方案,确定导流方式、导流标准和导流方案,提出料源选择及料场开采规划、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场内交通运输、主要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置等方案,安排施工总进度。10确定建设征地范围,全面调查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编制补偿费用概算。11提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提出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规划和环境管理规定。12提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方案。13进行施工期和运行期节能降耗分析论证,评价能源利用效率。14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利用外资的工程还应编制外资概算。15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昨财务评价,提出经济评价结论意见。16主要附件(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2)可行性研究阶段专题报告审查意见、重要会议纪要等。(3)有关工程综合利用、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方案、铁路公路等专业项目及其它设施改建、设备制造等方面的协议书及主要有关资料。(4)水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5)水文分析复核有关报告。(6)水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7)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总体设计报告。9(8)工程地质勘测报告。(9)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10)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报告。(11)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报告和试验报告。(12)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13)环境影响报告书。(1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5)劳动卫生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第二部分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各项专项报告和审查审批一、核准需要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项专题报告序号需要提交政府审批各项专题报告审批机关备注1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发改委、水利部门2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环保部门3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委4林地可行性报告书(项目核准前)林业部门5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项目核准后)林业部门6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国土部门7矿产压覆报告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国土部门108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移民部门9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部门11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水利部门12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部门13取水许可申请书,水利部门14防洪评价报告水利部门15电力规划设计电力部门16电站接入系统设计电力部门17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及预评价报告安全监督部门18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地震部门19文物保护报告书文物部门二、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三、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11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各省具体要求,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25万元千瓦(含)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2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