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与教师有关的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教师资格条例》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6、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一)对教师职业的定位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1、教师圣职论2、教师劳动者论3、教师专业性职业论(二)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1.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3条)2.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有双重身份:(1)教师是普通公民;--教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2)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特点:“不可替代性”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点:A、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等。B、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学校--事业单位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私权。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属于公权,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特有的权利具体包括:1、教育教学权(该法第7条第1项)理解时注意几点:A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B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的该项权利;C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D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E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三个内容:A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B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C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权。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包括三个内容:A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B学生品行评定权;C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注意: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包括三个内容:A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B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C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权。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强调:无论何种进修和培训都应在完成教师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应参加与现职工作不相干的进修或培训。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1、遵纪守法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1项)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它包括三方面内容:A、遵守宪法和法律;B、遵守职业道德,即师德;C、为人师表。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有:①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②自觉规范言行举止;③严于律己,作风正派;④以身作则。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A、贯彻教育方针;B、遵守各项规章制度;C、执行教学计划;D、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4项)应注意几点:A、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歧视学生;B、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隐私: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人私事。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隐私、表达隐私、个人缺陷隐私、成绩隐私等。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包括三方面内容: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项)包括要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水平与业务水平两个方面。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一)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A、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B、教师的工资水平在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的基础上,还要逐步提高;C、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新《义务教育法》第31条第2款:“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厦门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2005年)第19条:“教师工资收入比本市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10%。”(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A、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B、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C、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D、教师医疗:E、教师退休;F、民办教师。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一)私力救济(不合适);(二)公助救济;包括:1、集体谈判;2、教师申诉制度;3、教育行政复议;4、信访制度;5、人民调解。(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主要是:教育行政诉讼。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基本制度是:(一)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1、中国公民;2、思想品德条件;3、具有法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1、教师资格的限制。《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3、教师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二)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六)教师奖励制度强调: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提高教师素质的辩证关系。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1、概念: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2、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3、法律责任: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1、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含义。体罚学生,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理解该概念时要注意几点:第一,实施体罚的主体:第二,体罚的行为特征:第三,体罚的后果特征:第四,体罚的主观特征:第五,体罚的次数、程度:第六,“指使体罚”:2、目前中小学存在的体罚现象的特点。3、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4、体罚的危害性5、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第一,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63条;第三,《教师法》第37条;第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6、实施体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1、概念:“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是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侮辱学生”是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学生的人格,破坏学生名誉的违法行为。2、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3、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名: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或侮辱罪。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