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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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纪委工作流程,进一步推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根据上级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和有关精,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纪委在集团党委和市纪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党赋予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集团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集团纪委委员除按规定参加纪委会、讨论有关重要工作和事项之外,根据分工,积极参与纪委的相关具体工作。第四条集团纪委工作职责1、协助集团党委维护党章、党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在集团贯彻执行。2、协助集团党委对集团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遵守党章、党纪教育。3、协助集团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4、协助集团党委抓好党员领导干的考察、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工作,把好廉洁关。5、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6、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及党员的控告和检举。7、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建设,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8、承办集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五条集团纪委书记职责1、全面负责集团纪检监察工作,主持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重大工作事项。2全面负责党风廉政日常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3、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4、协助党委全面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纪检组织架构的设、健全、完善及纪检干部的配备工作。5、协调集团纪委与行政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集团各职能部门合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六条集团纪委委员职责1、在集团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纪委会议,研究纪委工作和制定有关制度及规定对党员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协助做好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法律法规的教育。3、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协助查处案件。4、及时反馈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按时完成纪委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七条集团纪委委员作守则1、遵守党纪国法,依法依纪正确履行职责。2、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不因私向下级单位或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接受旅游、度假等邀请。3、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求真务实,勤奋工作。4、对重大问题,必须经过纪委会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的批复,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5、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6、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材料,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和泄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7、严格按办案规定办事,不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及各类娱乐消费活动。当与涉案人员存在亲戚关系和利害关系时,要自觉回避。第八条集团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职责1、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下开展工作。2、起草纪委作报告、计划、总结、综合性材料纪委有关文件及决定。3、受理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4、具体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5、承办上级和集团党、纪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九条基层纪检干部工作职责1、对所辖的党员在党纪方面实行监督。2、协助上级纪委和本级党组织处理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案件。3、在所在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反映有关情况,提请党组织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4、受理对所在单位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向本级党组织、上级纪委反映。5、按时完上级纪委、本级党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第十条集团纪委议事制度(一)议事范围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集团党委和纪检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纪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集团纪委下发的重要文件。3、讨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4、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和进度;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工作;研究对违纪案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二)议事规则1、集团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2集团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纪委会可通知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3、集团纪委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召开两天前通知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可提前印发给各位委员。4、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违纪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方能举行。5、凡提交集团纪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领导应于会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各位员对讨论的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人数较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再提交下一次纪委会议讨论。6、纪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7、纪委会议记录由集团纪检监察职能部门整理、存档。第十一条集团纪检监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登记制度1、接到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保持信封、邮戳完整损。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2、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进行登记,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对上级转办或领导批示的信件也在备注栏内注明。3、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信访和其他人员重要问题的信访件,都要填写《信访处理单》,承办人要提出处理意见,一并呈送领导阅批。4、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及时登记。(二)来访接待制度1、听取来者反映问题要做到耐心、细致,问清前因后果,作好详细记录。2、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要坚持原则,区别不同性质,正确处理。对他们的不正确想法和过高要求,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耐心宣传政策,讲清道理,行教育疏导。3、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如不属受理范围,要向他们说明情况,并引导和协助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三)信访办结、审核、上报制度1、对受理的信访和信访案件,要按上级有关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2、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核工作。3、对上级纪监机关交办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报结质量;要按时上报,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月,若不能结案,应及时向集团党委反映并请示上级延期上报。(四)检查督办制度1、对转给下属单位处的信访件,要经常检查办结情况,对重要信访件要跟踪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2、每季度对信访件的处理作一次自我检查,对处理不及时或对照有关要求落实不够的,要及时进行改。(五)解答、回复、回访制度1、信访人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应当请示上级,待上级有了明确规定再作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引导信访者到相关职能部门询问求答。2、对署名举报件,办结后应根据情况,答复信访者本人。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教育效果,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己得到适当处理后,若仍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六)立卷归档制度1、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后,都要将原信访记录、上级摘抄件、调查材料、处理果材料归档,年终合订成卷。2、对上级下发和集团制定的有关文件汇报情况的底稿、各种报表、会议记录要按类存放,年终装订成卷。3、信访卷和文书材料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有专人专橱(柜)保管,严禁擅自转移或随意销毁。(七)信访工作保密制度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2、来信原件、上级转来的信访摘抄件材料,要严格保管,严防泄露或遗失。3、来信来访的内容除向组织、分管领导汇报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情况和传播消息,不得擅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检举、控告材料。4、核实材料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5、严格查阅制度。因工作需要,查阅纪检察信访档案,需经纪委书记批准。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料,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圈、涂改,不准将档案资料折叠、抽出、拆散、撕毁、丢失。6、严禁向信访件所涉及的人员提供查阅信访件或其它相关资料,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2010-10-0906:21:00来源:解放军报(北京)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规范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纪委,总参谋部纪委、总政治部直属纪委、总后勤部纪委、总装备部纪委以及总部机关二级部的纪委,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条纪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法办事,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保证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第五条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研究部署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督促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指示,组织指导纪委检查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了解纪委工作情况,抓好纪委全面建设,研究解决纪委工作所需的有关保障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下级纪委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问题,及时答复、批复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审核拟任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资格,组织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业务培训,关心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第七条纪委成员必须熟悉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第八条纪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政治机关纪律检查部门承办。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军级以上单位纪委由9至13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4人;师级以下单位纪委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编制员额较少的单位纪委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十条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军委决定,委员由该总部党委决定,行使军区级单位纪委的权限。总政治部直属纪委的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总政治部党委决定。各总部机关二级部纪委的设立、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该总部党委决定。第十一条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设立,由本单位党委决定。设立纪委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本单位党委决定,委员由该机关党委决定;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设立直属纪委的,直属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纪委行使低于本单位纪委一个等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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