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立法•1、护理立法的历史与现状。•2、护理立法的意义和原则。•3、护理法的种类。护理立法的历史与现状•1979年:《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关于护理工作的意见》•1981年:《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1982年:《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继续护理教育试行办法》。•2005年8月2日•《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实施《护士管理条例》,完善护士准入制度,依法加强护理队伍建设,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增加临床一线护士总量,实现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配备,到2007年,全国的三级医院的编制护士应达到护士的配备标准,到2010年,全国85%的二级医院的编制护士应达到护士的配备标准。护理立法的意义和原则•1、维护护士的权利。•2、促进护理教育的发展。•3、促进护理管理科学化的进程。•4、促进护理人员素质的提高。•5、利于维护护理对象的权益。护理法的种类•1、由国家主管部门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2、根据卫生法,由政府或地方主管当局制定的法规。•3、由政府授权各专业团体自行制定的规定、条例。护理工作中的守法用法•1、护理工作中的守法。•2、护理工作中的用法。•3、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工作中的守法•指护理人员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作为护理行为的准则,依法开展护理工作。•具体要求:•1、正确认识守法的意义。•2、知法懂法。•3、有法必依。护理工作中的用法•指护理人员主动寻求与应用法律,积极维护护理对象及自己的合法权益。•1、护理人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2、护理人员用法的要求。•(1)努力学习法律知识。•(2)提高自己的守法意识。•(3)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人和事,要勇于监督检举。•(4)运用法律法规,维护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1、侵权行为与犯罪。•2、疏忽大意与渎职罪。•3、执行医嘱的合法性。•4、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5、药品及物品使用与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6、护生的法律身份。侵权行为与犯罪•1、侵权:指对某人或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1)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2)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利。•(3)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4)侵害了知识产权。•2、犯罪、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1)故意犯罪: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2)过失犯罪: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不良后果因而构成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性的结果,但不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而照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如果仅损害了护理对象的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侵权。•如果致残、致死——犯罪。•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执行医嘱的合法性•在工作中护士应严格执行医嘱,随意签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被视为违法行为。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作为证明文件的护理文件有: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造成事故或渎职罪。药品及物品使用与管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1、麻醉药品:由专人锁于专柜内保管,使用有记录。提供给贩毒者或吸毒者自用——参与贩毒、吸毒罪。•2、抢救物品:五定,正确使用。•责任心不强,技术失误——玩忽职守罪。护生的法律身份•护生没有独立开展护理工作的权利,在实习过程中,应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案例分析•某妇女因与家人争吵,于X年X月X时,口服1605农药原液15毫升,其家人发现后急送X医院急诊科,急诊科护士当即给予电动洗胃机洗胃。在洗胃过程中,护士发现胃管流出红色液体后,立即停止洗胃,并通知医生,同时遵医嘱给予阿托品、胆碱酯酶、能量合剂等治疗。23小时后,转入内科病房进一步诊治。•内科病房值班医生接诊后,查体:体温37.8,脉搏140次/分,血压16/9KPA,稍烦躁瞳孔等大,直径4MM,心跳正常,2肺无干湿性罗音.腹肌紧张,全腹压痛、反跳痛,肝浊音界消失。即请外科医生会诊,会诊医生检查发现:全腹部膨隆、腹肌紧张,腹部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诊断性腹穿,抽出红色液体,且液体中含有食物残渣,诊断为”胃穿孔”。•患者家属得知后,强烈要求惩处责任人,并给予经济补偿,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此医疗纠纷是否为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医务人员是否因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只接受批评教育、还是行政处分?是应受到经济处罚还是应吊销其执业证书?是否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护士责任性差,护生未按操作规程输液,致病人截肢残疾。•患儿郑某,男性,1岁余,因上呼吸道感染入院护士周某与护生吴某遵医嘱输液,携用至床边,核对,解释,吴某在老师的指导下,为患儿郑某扎起了止血带。这时,病室外有人叫周某,周某对吴某交代一声“仔细找静脉”就离开了病房,吴某穿刺成功,整理用物,离开病室。其后,患儿诉注射肢体麻木,疼痛,吴某巡视后,因缺乏临床经验,未发现注射肢体任何异常,并向老师周某汇报,周某以“娇气”为由向吴某进行解释。•其后,患儿母亲又曾多次反映注射肢体麻木疼痛,且程度逐渐加重,护士周某未引起重视,更没有深入病房加强巡视。2小时之后,护士长巡视,发现婴儿注射肢体变黑,急忙报告医生,发现是输液时用的止血带未取下,因时间过长,肢体长时间缺血缺氧,只能被迫采取截止手术,至患儿郑某截肢残疾。•患者家属强烈要求惩处责任人,并给予经济补偿,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此医疗纠纷是否为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医务人员是否因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只接受批评教育、还是行政处分?是应受到经济处罚还是应吊销其职业证书?是否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某年5月,一位护士9:30分擅自离岗去打煤油,她随手拿了一只10%葡萄糖注射液空瓶,买完后放在药品柜上。11:00时,另一护士给病人输液,没有核对,就给病人用上,5分钟后,病人死亡。•试用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事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