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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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执法主体与刑法的衔接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几种特殊违法主体的处罚原则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而不执行的情形虽然违法,但不再处罚的期限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四类)第一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类: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类: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类: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扰乱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等根据具体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会给与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例一2010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黄江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某大厦有4名男子要跳楼。接到报警后,民警和消防立即赶赴现场对4名男子施救。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大厦7楼平台的围墙上,正坐着4名情绪激动的年轻男子,他们声称,“不给钱,就跳楼。”办案民警见此情景,一边耐心劝说、疏导并积极做好营救的各项准备工作。据悉,跳楼的4名男子在东莞市区某工地干活,截至8月底,4人欲离开该工地另谋财路,但工地老板以所干活的质量有问题为由拖欠工资,4人多次索要无果后相约爬上某大厦7楼平台的围墙上,以跳楼寻死为由索要全额工资。后被民警解救。最后4人因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被城关警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例二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日前,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对两人处以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两名从事职业乞讨的妇女,因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日前被湖南省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治安拘留。据记者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长沙市开出的第一张强行乞讨滋扰他人的治安罚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类: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比如: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等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具体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会给与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例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本案,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已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方某的行为致被侵害人短暂休克,给其身体带来伤害,应属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第三类: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比如: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根据具体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会给与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例一小吴今年26岁,来宁波已6年了,并成家有了妻儿。9月9日上午9点不到,小吴从银行取完钱准备回家,忽然身旁走过一妙龄女子,白T恤,黑短裙。小吴眼前一亮,脑子似乎不受控制似的骑着电瓶车跟随着对方。小吴就这样一路尾随对方走进一家服装店,姑娘进店后就开始在门口打扫,她不时弯腰的动作让小吴产生了一个邪念——拍张“裙底风光”留作纪念。于是他悄悄走近姑娘身后,拿出手机伸到姑娘裙底下,猛按快门,拍了五六张照片。就在这个时候姑娘似乎发现了不对劲,直起身子转头看了一眼,心虚的小吴为了不被发现,便假装看衣服走进店里。“等在店里再拍几张。”小吴心中暗暗想道,可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机会,于是他便准备离去。就在小吴前脚刚跨出店门时,几名男子突然围了上来,将他一把抓住。原来这几个人是便衣民警。他们早就看见了小吴一直尾随姑娘,本以为是小偷,没想到却是偷拍他人裙底的“猥琐男”,当民警发现小吴打算逃脱这才动手抓了他。目前小吴被警方行政拘留。律师提醒爱美女郎们,穿短裙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适当遮蔽,多留意身边的黑镜头,以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例二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常平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售票厅值勤时,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孩匆匆跑到他面前,面红耳赤地说:楼上候车室有个老汉不正经。民警仔细询问才知事情原委。原来,这个女孩和另一个女孩在楼上候车时,一个老汉先在她们周围转悠,接着坐在她们对面,盯着她们看。见两个女孩都没理他,老汉突然拉开裤子拉链露出私处。两个女孩吓得赶紧报警。在她们的指认下,民警将尚未逃离现场的老汉带回派出所。经审查,这名年近七旬、姓吴的老汉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建瓯站公安派出所对吴老汉处以行政拘留5天。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例三3月7日22时30分,双榆树派出所接分局110报警,报警人称“在双榆树东里榆苑公寓门口有一女子被跟踪”。民警赶到报警地时,见到两名年轻男女正在拉拉扯扯纠缠在一起,于是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报警的女子叫小芳,今年22岁。2003年,小芳在西城区一家餐厅当领班时,在同一家餐厅做保安的男子牛某对其产生爱意。2003年下半年,牛某提出要小芳做自己的女朋友,但被小芳一口回绝。之后,身陷情网不能自拔的牛某并不死心,仍然对小芳死缠烂打、疯狂追求。为了躲避牛某的纠缠,小芳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接连更换了三个工作单位、三处住所及两个电话号码。虽然小芳不断更换住处和电话,但每次都能被牛某打听到。2005年下半年,牛某又开始疯狂地骚扰小芳,他用多个手机号码不停地给小芳发一些内容下流不堪的短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案例四丁某,男,25岁,某日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赵某(女,24岁)结识,成为朋友。丁某看赵某长的比较漂亮,提出要赵某做其女朋友,被赵某婉言拒绝,丁某感到“很没面子”,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决定找机会整整赵某。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110”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有时还窃取嫖客钱物。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对赵某展开调查,并未发现赵某卖淫嫌疑。后经深入调查,找到了丁某,并将其抓获。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丁某应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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