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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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odeforseismicdesignofbuildingsGB50011-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56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1月1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2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有13章11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还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ieecabr@public3.bta.net.cn)。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勘察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大学、华中理工大学、重庆建筑大学、云南工业大学、华南建设学院(西院)主要起草人:徐正忠、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迪民王彦深王骏孙韦承基叶燎原刘惠珊吕西林孙平善李国强吴明舜苏经宇张前国陈健陈富生沙安欧进萍周炳章周锡元周雍年周福霖胡庆昌袁金西秦权高小旺容柏生唐家祥徐建徐永基钱稼茹龚思礼董津城赖明傅学怡蔡益燕樊小卿潘凯云戴国莹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1.0.5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1术语2.1.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fortification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fortification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2.1.3地震作用earthquakeaction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2.1.4设计地震动参数designparametersofground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42.1.5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basicaccelerationofgroundmotion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2.1.6设计特征周期designcharacteristicperiodofground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2.1.7场地site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的平面面积。2.1.8建筑抗震概念设计seismicconceptdesignofbuildings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2.1.9抗震措施seismicfortificationmeasures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2.1.10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ofseismicdesign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2.2主要符号2.2.1作用和作用效应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ωk———风荷载标准值;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M———弯矩;N———轴向压力;V———剪力;p———基础底面压力;5μ———侧移;θ———楼层位移角。2.2.2材料性能和抗力K———结构(构件)的刚度;R———结构构件承载力;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θ]———楼层位移角限值。2.2.3几何参数A———构件截面面积;As———钢筋截面面积;B———结构总宽度;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L———结构(单元)总长度;a———距离;as、as'———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b———构件截面宽度;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h———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l———构件长度或跨度;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2.2.4计算系数a———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ζ———计算系数;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ξ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ρ———配筋率,比率;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2.2.5其他T———结构自振周期;N———贯入锤击数;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相对位移);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φji———转角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3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73.1.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淮》GB50223的规定。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3.1.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3.2地震影响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来表征。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抗震设防烈度678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0.10(0.15)g0.20(0.30)g0.40g注:g为重力加速度。3.2.3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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