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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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姓名:徐长禄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赵丽君20061201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作者:徐长禄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谢亚伟TRIPs协议创造了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模式-南都学坛2003,23(4)TRIPs协议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与制度.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特点是范围更广,标准更高,措施更严,争端解决更有效.宏观层次上,TRIPs协议使国际知识产权的重心发生了转移,微观层次上,TRIPs协议调整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理论.而且,TRIPs协议改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总体上说,TRIPs协议创造了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模式.2.学位论文种治华TRIPS协议例外规定与政府行为选择2008TRIPS协议例外规定从狭义上来说是指TRIPS协议明示限制或例外条款,即第13条(版权和相关权的限制和例外)、第17条(商标权的例外)、第26条第2款(外观设计保护的例外)和第30条(授予专利权的例外)。本文旨在以这些例外规定为中心,运用文义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力图同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解,探究其实质和意义,从而为我国政府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本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论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人权属性,并指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人权属性是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内在要求。其中,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界定依据,指出了私权公权化观点的不当之处。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利益平衡原则,即实现知识产品权利人和使用人利益的平衡,实现私权和人权的平衡。随后对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情况和权利限制制度做了简要的介绍。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分析,澄清了一些观点,也为后来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实质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打下了基础。第二章是对TRIPS协议例外规定的相关理论问题分析,阐述了TRIPS协议的背景及其实质、TRIPS协议例外规定的内容、实质、历史渊源及其法理和经济学分析等内容,指出了TRIPS协议例外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认为知识产权限制是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而TRIPS协议例外规定的实质就是一种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而不是一种权利;TRIPS协议例外规定直接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内容,是合理使用制度在国际条约中最直观的体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一方面是来自于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普遍原理,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其私权属性和人权属性的内在要求,是利益平衡原则和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知识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在特定的时期内改变知识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但同时又以权利限制制度将此种保护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第三章则通过对WTO和其他一些国家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来说明合理使用制度在国外的发展情况,以资借鉴。首先以WTO至今仅有的与TRIPS协议例外规定相关的两个案件,即加拿大药品专利案和美国版权案为例,分析了TRIPS协议相关例外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对合理性判断标准的“三步检验法”进行了分析,详细论述了其对具体案件累加适用的判定过程。本文还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国际法和比较法视角的研究,比较了其他有关国家对于合理使用例外的立法规定,通过对不同权利类型具体案例的介绍与分析,指出合理使用例外的合理性判断标准虽然由于案件事实和相关背景的不同而不同,但其实质上仍然主要取决于利益平衡原则。第四章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合理使用例外规定的立法和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提出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议: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完善应当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在深入研究TRIPS协议例外规定的理论和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立法,改变立法模式,引进“三步测试法”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同时具体规定相关适用情形;积极开展司法实践,总结已有经验,借鉴国外实践,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灵活运用和解释相关例外规定;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与合作,避免在国际规则制定和修正的过程中居于不利地位,尽量争取主动权,维护本国利益。总之,以TRIPS为主体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各国政府利益协调的产物,各成员方应当遵守该国际条约,但可以根据不同的国情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应当有一个度,政府应当严格履行TRIPS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但决不应承担额外义务。合理的知识产权限制,可以使知识产品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这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目标的实现决不亚于知识产权本身。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国际公约,达到其规定的最低标准,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并在遵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利用相关例外条款,建立和完善本国例外制度,积极在实践中运用合理使用这一古老而又有待创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平衡制度,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灵活对待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并举,从而达到私权与人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3.期刊论文陈小云.屈广清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新近立法之比较-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7(5)TRIPS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中国新近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新近立法的比较分析表明,中国扩大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加大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力度,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基本形成了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4.学位论文刘向东TRIPS协议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研究2004该论文内容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该部分也是该论文写作的价值所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根据TRIPS协议对各成员要求的执法机制的特点,阐述了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必要性,接着从履行入世承诺角度阐述了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必须性,最后从实践三个代表、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应对国际挑战等方面阐述了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对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适用的方式进行了论述.TRIPS协议是被工业化国家强行塞进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一揽子协议中去的,协议的内容和标准大多代表了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而中国在加入WTO以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适用TRIPS协议的问题,因此研究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适用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该部分通过分析TRIPS协议的产生历史背景、特征及原则,总结出了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应该遵循的四项原则,即尊重知识产权为私权原则、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原则、不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特殊程序原则及立足于保护力度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原则,这也是该论文的创新点所在.该部分通过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关于WTO协议适用的规定及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工业化国家适用TRIPS协议的实践进行分析,指出了中国适用TRIPS协议的方式,即在遵守WTO协议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适用TRIPS协议.第三部分介绍了TRIPS协议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执法机制的要求,包括总义务、民事程序及救济、行政程序、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和刑事程序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该论文的重点所在,也是该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该部分按照TRIPS协议规定的执法机制,在民事程序及救济、行政程序、临时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刑事程序等五个方面分别介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的立法概况和执行情况,主要根据中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介绍了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并结合第三部分TRIPS协议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执法机制的要求,找出了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思考提出了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对策和建议.5.期刊论文刘华.周莹.LIUHua.ZHOUYing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知识产权2009,19(2)TRIPS协议为国际竞争格局的形成制造了一个高起点,但作为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它也为发展中国家在既定规则下利用政策空间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路径提供了可能性.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弹性,基于各种现实利益的考量,维护自身发展的已有实践及进展给我国的启示是: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存在的弹性与空间,以发展现状和政策环境为基础,以维护国家现实利益为导向,以国内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为工具,着眼于知识产权的适度合理保护,采用积极的回应性政策,是既定规则下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合理选择.6.期刊论文潘冬.潘晴TRIPs协议与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比较-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3(5)本文从TRIPs协议产生的背景出发,列举了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公约,在比较分析了TRIPs协议与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异同,即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范围、内容、水平、执法机关及处罚力度上TRIPs协议既重申了相关公约的规定又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发展完善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而分析在知识产权具体领域TRIPs协议与涉及该领域公约的差别.7.学位论文王进宁TRIPs协议的公平性研究2006作为WTO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TRIPs协议,把对知识产权保护同国际贸易紧密地联系起来,并把是否符合其所要求的保护标准作为一国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发达国家通过经济霸权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被置于一种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状态,这造成了南北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结果导致了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实际上就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用一种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民族、地域和多元的文化背景必然会产生不公平。当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为垄断和权利扩张的合法外衣,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新的殖民掠夺的工具时,知识产权权利的极度膨胀就与促进知识创新、传播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相违背了。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索: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和目标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使之更加合理公平?本文即以TRIPs协议为研究对象,从国际法的视角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特点、规则制定、发展中国家的弱势地位等问题进行考察,并从TRIPs协议的谈判过程到其实施后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公共健康等多方面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探求知识产权保护上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合理定位。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这部分是本文的导论。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对公平进行了简单的释义,并进一步论述了公平的内涵、本质和表现形式,并指出本文所用公平概念为广义的公平概念,强调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其次,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的目的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进行了介绍。最后,对TRIPs协议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包括其产生的背景、与以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联系及其鲜明的特征。第二部分:TRIPs协议的公平之处。本部分从TRIPs协议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宗旨、最低保护标准以及知识产权执法等方面来论述TRIPs协议的公平。首先,TRIPs协议在序言中明确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其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遵守知识产权执法和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最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当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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