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含义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适当履行的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事变更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①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2)价格变动的履行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二节涉他合同的履行一、概念指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二、向第三人履行(利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含义和意义2、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由第三人履行1、由第三人履行的含义和意义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第三节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一、提前履行《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部分履行《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四节合同履行抗辩权一、履行抗辩权概述1、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2、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债权保障,防患于未然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权利的正常行使,而非违约受法律保护,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A.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B.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C.对方未履行债务D.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三、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四、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B.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C.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D.后给予义务人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甲于2月3日向乙借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归还,乙因此也拒绝归还,乙的行为是否由法律依据?甲、乙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拒绝继续履行,甲可否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第五节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概述1、合同保全的含义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特征: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诉讼主体:债权人次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条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1)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2)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以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3)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撤销权成立,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向债务人回归财产,撤销权人并未得到财产。甲欠乙20万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这房子反正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乙能否要求债的保全?甲欠乙货款20万元已10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发现甲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清偿了丙的货款后一直未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请问,乙可否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第六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合同的担保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法律性质:附从性独立性补充性(一般保证)或连带性(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人和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A.国家机关;B.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3、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A.保证合同《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其内容应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B.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主合同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09年4月,经保证人被告姚某介绍,谭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归还日期2009年5月,被告在借条上书写了“担保人:姚某”。上述款项到期未归还,原告催要无着后仅起诉姚某为被告,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可否?三、定金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法律性质金钱担保、实践合同3、定金的成立书面合同、交付定金,数额可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2、定金的效力定金罚则(给付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