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戴刚标签:是制造商对商品特性的描述和对商品质量的承诺优点:简明易查,成本低廉缺点:易伪造仿冒种子标签管理的法律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标签通则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的特点:可操作性强制性与法规的配套性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种子法、语言文字法、行政处罚法、质量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675号公告、标签管理办法、转基因标签管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质量标准等。标准号:GB20464-2006,标明本标准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说明了本标准中尽管有“宜”的字样,不影响其强制性的性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3、“农作物”的范围应根据农业部令第50号(2001年2月26日发布);4、以下四类情形不适用本标准:出口种子;种子仍在运输、加工过程中而非直接销售的种子;农民自留种;在集贸市场出售串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余的常规种子。5标注内容5.1应标注内容:5.1.1.1作物种类名称标注:标至种或亚种或变种;在不引起误解和混淆的情况下,可标常用名或俗名;需要说明用途的,加注附加词。5.1.1.2种子类别:常规种和大田用种可不标注。不可标“良种”,而应标“大田用种”。亲本种子应标注亲本种子的类型。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可联合标注:玉米杂交种。5.1.2品种名称:以品种审定的名称为准。不可同时标注两个以上名称。注意不得标注的八种情形(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5.1.3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5.1.3.1国内生产的种子:注意“生产商”与“生产者”是不完全一样的。生产商是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而生产者则往往是没有的。集团公司生产的,标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标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标集团公司;代制代加工的,标委托者。3.1.3.2进口种子进口商:按经营许可证标注。生产商:标注原产国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5.1.4质量指标5.1.4.1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按包装者的承诺标注,但标注值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种用标准;小数位数应于质量标准相一致。违法的标注:“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率,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无购销发票、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本种子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5.1.4.2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5.1.5产地指种子田间生产的地方,而非加工地。进口种子原产地的“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主要是为了确定关税和配额。5.1.6生产年月YYYY-MM(主要从经济角度考虑)或YYYY年MM月(年4位数、月2位数)。保质期:不要求标,但如果标,则应受其约束。5.1.7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标注,其应在有效期内。检疫证明编号:标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不标调运检疫证号。5.2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有则注,无则免)5.2.1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5.2.2进口种子:对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商务部令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对产品:进口种子审批文号。5.2.3转基因种子:涉及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问题,应特别注意(对于带引号的内容只可照抄,不可变更)。5.2.4药剂处理种子:同样涉及安全问题。要求按药剂毒性大小进行标注。2.2.5分装种子除标注生产商、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注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二者必须同时标注。5.2.6混合种子对不同作物、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混合种子应当标注。(如雄性不育杂交种与正常杂交种子按一定比例混装)5.2.7净含量(应当包装的种子)标注方法与监督管理,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验采用: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不规范的标注:1.“净含量25kg”2.“净重≮25kg”3.“净重:25KG”4.“Netweight:200g”5.3宜加注内容:这部分内容是种子法没有要求标注的。从“宜”字上看是推荐性内容,但根据本标准前言中的第一句话,故不影响此加注内容的强制性。5.3.1种子批号:批号的重要性:如果一批种子没有批号,就如同一个人没有姓名,只有种族和出生地是远远不够的。批量应当与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最大种子批相一致。目前相当数量未标5.3.2品种说明:强调应与审定公告一致。不一致的,被认为不符合标准,将会受到处罚。其他标注的事项:品种权、肖像、商标等等,应与4.2的“合法”要求相符。6制作要求6.1形式6.1.1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有3种形式:印制在表面、固定在外面、放置在包装内。需标注在包装外的有10项内容,本标准比“管理办法”多标了2项:种子类别、经营许可证编号。6.1.2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内容与包装种子一样。形式:制成印刷品。6.2作为标签的印刷品的制作要求:6.2.1形状:长方形,不小于12cm×8cm。6.2.2材料:强度足够、不易模糊和脱落。6.2.3颜色:不作强制要求。关于种子质量规定适用的咨询答复标签内容可用不干胶标示,但应不易脱落。不干胶脱落按原信息认定。6.3印刷要求清晰字符高度不小于1.8mm净含量字符高度符合表1规定警示标志用红字标注生产年月可用打号机或封口机标注,但“生产时间”后应注明标注的位置。7标签使用监督这部分内容是本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标准中加入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主体:标签是种子质量承诺的载体,是种子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标签管理属质量监管的范畴。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故标签监管主体应当是农业行政部门。7.1检查适用范围有直接销售的、不是最终销售的、用于加工的等三种情况。各要求不一样:用于直接销售的,应当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要求;不是最终销售的,只标注部分内容(基本上就是外标签的内容);用于加工的,不受本标准约束。7.2检查内容:真实、合法;完整、规范;符合制作要求。法律责任:《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无标签或标签不合格的,处1000-10000元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