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戴刚标签:是制造商对商品特性的描述和对商品质量的承诺优点:简明易查,成本低廉缺点:易伪造仿冒种子标签管理的法律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标签通则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的特点:可操作性强制性与法规的配套性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种子法、语言文字法、行政处罚法、质量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675号公告、标签管理办法、转基因标签管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质量标准等。标准号:GB20464-2006,标明本标准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说明了本标准中尽管有“宜”的字样,不影响其强制性的性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3、“农作物”的范围应根据农业部令第50号(2001年2月26日发布);4、以下四类情形不适用本标准:出口种子;种子仍在运输、加工过程中而非直接销售的种子;农民自留种;在集贸市场出售串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余的常规种子。5标注内容5.1应标注内容:5.1.1.1作物种类名称标注:标至种或亚种或变种;在不引起误解和混淆的情况下,可标常用名或俗名;需要说明用途的,加注附加词。5.1.1.2种子类别:常规种和大田用种可不标注。不可标“良种”,而应标“大田用种”。亲本种子应标注亲本种子的类型。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可联合标注:玉米杂交种。5.1.2品种名称:以品种审定的名称为准。不可同时标注两个以上名称。注意不得标注的八种情形(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5.1.3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5.1.3.1国内生产的种子:注意“生产商”与“生产者”是不完全一样的。生产商是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而生产者则往往是没有的。集团公司生产的,标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标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标集团公司;代制代加工的,标委托者。3.1.3.2进口种子进口商:按经营许可证标注。生产商:标注原产国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5.1.4质量指标5.1.4.1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按包装者的承诺标注,但标注值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种用标准;小数位数应于质量标准相一致。违法的标注:“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率,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无购销发票、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本种子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5.1.4.2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5.1.5产地指种子田间生产的地方,而非加工地。进口种子原产地的“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主要是为了确定关税和配额。5.1.6生产年月YYYY-MM(主要从经济角度考虑)或YYYY年MM月(年4位数、月2位数)。保质期:不要求标,但如果标,则应受其约束。5.1.7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标注,其应在有效期内。检疫证明编号:标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不标调运检疫证号。5.2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有则注,无则免)5.2.1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5.2.2进口种子:对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商务部令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对产品:进口种子审批文号。5.2.3转基因种子:涉及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问题,应特别注意(对于带引号的内容只可照抄,不可变更)。5.2.4药剂处理种子:同样涉及安全问题。要求按药剂毒性大小进行标注。2.2.5分装种子除标注生产商、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注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二者必须同时标注。5.2.6混合种子对不同作物、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混合种子应当标注。(如雄性不育杂交种与正常杂交种子按一定比例混装)5.2.7净含量(应当包装的种子)标注方法与监督管理,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验采用: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不规范的标注:1.“净含量25kg”2.“净重≮25kg”3.“净重:25KG”4.“Netweight:200g”5.3宜加注内容:这部分内容是种子法没有要求标注的。从“宜”字上看是推荐性内容,但根据本标准前言中的第一句话,故不影响此加注内容的强制性。5.3.1种子批号:批号的重要性:如果一批种子没有批号,就如同一个人没有姓名,只有种族和出生地是远远不够的。批量应当与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最大种子批相一致。目前相当数量未标5.3.2品种说明:强调应与审定公告一致。不一致的,被认为不符合标准,将会受到处罚。其他标注的事项:品种权、肖像、商标等等,应与4.2的“合法”要求相符。6制作要求6.1形式6.1.1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有3种形式:印制在表面、固定在外面、放置在包装内。需标注在包装外的有10项内容,本标准比“管理办法”多标了2项:种子类别、经营许可证编号。6.1.2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内容与包装种子一样。形式:制成印刷品。6.2作为标签的印刷品的制作要求:6.2.1形状:长方形,不小于12cm×8cm。6.2.2材料:强度足够、不易模糊和脱落。6.2.3颜色:不作强制要求。关于种子质量规定适用的咨询答复标签内容可用不干胶标示,但应不易脱落。不干胶脱落按原信息认定。6.3印刷要求清晰字符高度不小于1.8mm净含量字符高度符合表1规定警示标志用红字标注生产年月可用打号机或封口机标注,但“生产时间”后应注明标注的位置。7标签使用监督这部分内容是本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标准中加入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主体:标签是种子质量承诺的载体,是种子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标签管理属质量监管的范畴。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故标签监管主体应当是农业行政部门。7.1检查适用范围有直接销售的、不是最终销售的、用于加工的等三种情况。各要求不一样:用于直接销售的,应当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要求;不是最终销售的,只标注部分内容(基本上就是外标签的内容);用于加工的,不受本标准约束。7.2检查内容:真实、合法;完整、规范;符合制作要求。法律责任:《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无标签或标签不合格的,处1000-10000元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14条。

1 / 4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