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继续教育A类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消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1.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1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再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3.《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14.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1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18.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19.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20.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21.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23.施工的那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25.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26.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8.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0.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3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8.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39.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4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4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2.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4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4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4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48.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4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5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5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无极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环保条件,确保安全生产。56.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57.《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58.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59.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6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62.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3.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64.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65.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66.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67.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8.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9.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70.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71.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7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73.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74.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75.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76.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小于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77.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78.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79.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80.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81.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82.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83.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84.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85.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和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86.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87.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88.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和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89.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90.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