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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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政策介绍汕头海关监管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海关近期有关政策21世纪初,“互联网化”与“全球化”两大趋势逐步交汇,全球化带来互联网更大范围的渗透扩散;互联网则带来全球可触达的信息和服务,更大程度推动了全球化。跨境电商就是这两大趋势的产物,其发展是时代的必然。“海淘”、“贸易电子化”等等仅仅是跨境电商的一个方面。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制造大国优势,扩大国内消费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也高度重视,对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多次作出批示和指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促进贸易的普惠化,带来普惠贸易;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强大的资源整合优势可以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潮汕地区有很多商品非常适合通过互联网卖到全球各地,通过跨境电商一般出口的形式出去,比如澄海的玩具、潮阳的内衣,龙湖的成衣、毛衣,潮州的陶瓷工艺品等等,跨境电商出口能很好的激活本土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带动物流的发展。这是一条非常阳光的渠道。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关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是指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适用范围是指市场集聚区也是指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需经国家八部委审核批准,目前仅限于浙江义乌等几个地方试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有两种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等十一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俗称“正面清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内容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商品适用范围(1)注意: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商品适用范围(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税收政策主要内容《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57号)海关近期有关政策适用范围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26号公告通关管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26号公告海关监管要求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当在监管场所内实施。3.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4.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海关。26号公告退货管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相关税款不予征收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相应调整。26号公告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公开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5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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