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复习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官情况。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6、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7、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8、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义务人为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9、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0、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12、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13、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14、法人机关:法人的机关就是法人设立于自己内部的,由具体的自然人担当的,代表法人从事法人规定的行为的组织机构。15、意思表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6、要式行为: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的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18、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19、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20、孳息: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植物的果实,及动物之卵、奶、幼仔。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2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作撤销的法律行为22、处分行为:使某项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23、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事务之全部或一部,而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他人代理之代理24、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效力尚不明确,有待于权利人作出表示的法律行为2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26、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27、代理:一人以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28、事实构成: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29、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30、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31、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32、共同代理: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二、名词辨析(概念,联系与区别)1.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是行为人没有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根据法律却可以引起民事法律上的后果的行为。区别:①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也可以是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实质上是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则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③民事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④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当事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⑤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自然人就自己所获得社会综合评价享受利益排除妨害的具体人格权。荣誉权是自然人获得、保持、利用并享有其带来的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区别(度度):①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②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3.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可以移动而且不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影响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物。区别:①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②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长,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短③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不可;④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不能;⑤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但在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在动产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⑥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⑦在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⑧在强制执行方法上,每因动产与不动产而不同。4.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区别:直接代理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间接代理的后果经由代理人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5.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概念: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区别联系: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为人的结合,其成立基础以社员为必要。财团法人为财产的结合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同一法人不得既是社团法人又是财团法人。②设立人数不同。社团法人须有二人以上之设立人。财团法人可由一人以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均可为财团法人之设立人。③目的及设立方式不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社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目的。无论公益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其设立采行政许可主义。营利社团法人,其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④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其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得由社员大会变更组织及章程。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及组织不得自行变更。⑤解散原因有不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得因章程所定目的实现、目的注定不能实现及主管机关之决定而解散,唯社团法人得因社员大会决定解散。6.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联系:时效期间中断与中止,其立法宗旨均在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区别:①中止的原因属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中断的原因系当事人的行为,亦即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②时效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时效中断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③时效中止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中止的效力;时效中断原因无论发生在时效期间的哪一段,均应发生中断的效力。7.请求权与抗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区别联系(人为整合):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抗辩权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的可能;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8.无因行为与有因行为: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区别: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仍有效;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应归于无效。须注意,仅于财产行为,发生有因与无因问题。9.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指意思表示须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区别:不要式行为,得自由为之;而要式行为,非依特定形式者,原则上为不成立。10.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诺成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实践行为,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物行为)区别:实践行为在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才成立;而诺成行为仅依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1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即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持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②适用对象不同。诉诠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③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或发生抗辩权,而实体权并不消灭;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④法定期间是否可变。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中止、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⑤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之起算,民法上设有一般规定,原则上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之起算,民法未设一般规定,视各别而定,无各别规定者,解释上得认为自权利完全成立时起算。12.种类物与特定物:种类物: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特定物是依当事人意思具体指定之物。13.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14.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之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区别:隐藏行为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之规定。虚伪表示原则上应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1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民事权利能力是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题的法律资格。三、简答题1.简述民事权利及其特征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特征:体现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具有法律的保障性2.什么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它有哪些情况?内心意思与外部表达不一致呈现出来的瑕疵虚假表示,外部表示而内心不希望实现。伪装表示,以通谋行为掩盖真实意思。隐藏表示,表示虚假而真意另有图谋。错误表示,因认识缺陷而作表示。误传,因传达人无意识错误传达。3.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第一,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