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经济法通论课件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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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公司分类、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概念和条件,公司债券的含义和条件,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同时了解公司事务的管理程序和法律责任,并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概念和条件,公司债券的含义和条件,难点为上市的程序及股票与债券的区别。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英文是Corporationcompony•firm则指商号•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出资组建公司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利益进行分配。营利是设立公司的出发点和归宿。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的基本属性,也是公司与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和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区别开来的标准。•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表现在三个方面:公司有自己特定的名称;公司有自己的住所;公司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即可以公司名义支配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股东个人无任何直接处置公司财产的权利。这是公司和合伙的主要区别。•3。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投资。股东因投资而成为人的集合,传统法上将这种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称为社团法人,用来区别以财产组合为基础,并专门委任人员基于一定目的使用管理的财团法人。公司的这一特征反映了公司的联合性和优越性,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所在。需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的特例,不能据此否定这一特征。•4。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不必经主管机关批准,就可直接登记注册为公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如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依有关规定。二、公司法•对公司法概念的理解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制定的公司法法典或商法典中的公司规定。在我国特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该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从广义上讲,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公司法》外,还包括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各个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法》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实施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第一次修正。•2005年11月,对《公司法》做了第二次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三、公司的分类•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所有股东以其出资财产和出资以外的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组合,也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2.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不同,学理上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凡公司信用主要建立在股东个人信用之上,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凡公司信用建立在资本结合的基础之上,着重于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的公司,称为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凡公司的信用兼有股东个人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因素,就是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本国公司是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核准登记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跨国公司是在一国设立母公司或总公司,又在其他多个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而形成的国际化公司集团。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4.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掌控其经营的公司。被母公司掌控的是子公司。•子公司虽然依附于母公司,但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有时也被称为控股公司,但严格来说二者并不相同。母公司不仅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股份,而且直接控制子公司业务;而控股公司虽持有另一公司股份,但不直接参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5.根据公司组织系统,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管辖全部组织,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进行统一指挥的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接受本公司的指挥和管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法律人格特定化的标志,是一公司区别于他公司的首要特征。•公司的名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各国法律都有严格详尽的规定,包括公司名称的组成、公示、使用、转让及附属权利等。•公司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和排它性特征,具有专有使用、排除他人妨害及冒用等法律效力。•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类型或经营特点、公司的类型四部分组成。•对公司名称,有关法律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登记;•二是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三是公司不得使用在同地区内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四是公司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五是公司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六是公司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七是公司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或以数字组成的名称;•八是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九是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有权转让其名称,公司转让名称应遵守的规定是:•公司名称可随公司的整体或公司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一家企业;•公司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定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二)公司的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中枢所在地。•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登记必须记载项目之一,二者应当一致。•公司住所是公司处理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条件,具有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确定债务履行地和确定公司的登记和管理的机关等法律意义。五、公司制的历史沿革与演进历程•1.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韵产物,它萌芽于欧洲的中世纪,形成和发展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在欧洲的中世纪,以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米兰为代表的地中海沿岸曾是世界贸易的中心:发达的商业、频繁的贸易促进了众多社会经济组织的出现,同时也孕育了公司制度的雏形。•2.公司的初始形态是家族性的企业或营业团体和一种被称为康孟达的组织。•家族企业团体起源于个体商人。当个体商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包括其经营的企业要发生继承关系。为了防止因财产分割所产生的财产流失和保持发展个体商人苦心经营创下的基业,并维持必要的商业竞争力量,故其继承人往往并不是采取分家析产的办法,而是采取共同继承的方式对原有企业进行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为此便出现了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中数人共有的家族性企业:•康孟达既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商事契约,是航海冒险家与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按照康孟达契约,由资本所有者出资,由航海冒险家进行海外贸易,盈利时,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航海冒险者承担无限责任,而资本所有者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康孟达既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商事契约,是航海冒险家与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按照康孟达契约,由资本所有者出资,由航海冒险家进行海外贸易,盈利时,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航海冒险者承担无限责任,而资本所有者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这种共同经营方式可鼓励资本所有者出资,航海冒险者又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从事海外贸易。康孟达最初盛行于海上贸易,尔后也在陆上贸易中实行。康孟达组织后来发展成为隐名合伙或有限合伙和无限公司。•2.最早的家族性企业是一种合伙性企业,以后随着血缘关系的疏远、人身关系的减弱和资本因素的增加,一些家族性合伙企业逐步演变成无限公司。•康孟达组织后来发展成为隐名合伙或有限合伙和无限公司。•3.至17世纪,欧洲海上强国兴起,为了贸易、掠夺和殖民的需要,英国、荷兰和北欧各国相继成立了带有股份性质的企业组织形式。•4.19世纪末,德国为了适应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吸取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优点,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并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效仿。•到19世纪初,随着蒸汽机的发明和科学的进步,兴办一个人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大量增加,特别是铁路、冶金、化工等大工业的相继出现,更使单今资本无力单独承受。至19世纪末,德国为了适应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吸取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优点,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并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效仿。自此,较为完备的公司制度得以形成。公司制的最大优点•公司制企业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是对它们的抛弃。它以“资合”为特征,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使企业找到了一种能够大量集中资本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财产组织形式。•马克思对公司制企业作出过高度评价,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巴特勒说:“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一个发现,甚至连蒸汽机和电的发现都不如有限责任公司来得重要。”•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股份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公司公司制的优点•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为强大的集资功能。这缘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仟公司所实行的有限责任制的风险分担机制。•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制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的功能,不仅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分散给各个投资者,而且投资者的最大风险仅在于损失其出资额,同时,投资者的这一风险还可以较为有效地实现转移,这样,公司本身可能规模很大,经营风险也可能很大,但对各个投资者来说,只承担很小的风险却不影响其盈利。•这种风险分担机制,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不仅可以丰富企业这种市场主体,而且得以造就具有一定规模效应和竞争力的企业。集资功能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显然,这种集资功能适应并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多元,易于形成公司内部投资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一方面,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的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公司的和其他股东的行为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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