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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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损害赔偿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产品的含义1、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的规定。2、理解(1)未加工的天然产品,不适用本法。(2)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限于有形物,无形的电流、煤气、天然气也属于产品。(3)不动产不属于产品的概念。但这仅仅是对建筑商而言,对于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供应商而言,其产品的属性不应形成不动产而改变,钢筋、玻璃等仍属于产品。(4)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产品的范畴。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改。(二)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三)适用范围1、在服务业、修理业中用于经营性的产品;(美容美发产品)2、故意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3、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技术。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一、监督机构及其职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一)国家监督监督检查的方式1、以抽查为主。2、检验抽取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也不得收取检验费用。抽查工作的重点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3、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抽查。2、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国家监督检查的特性:权威性、突击性、随机性、公开性和公正性(二)企业监督企业监督是指企业内部自检和互检。(三)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四)用户和消费者的监督(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ISO9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2、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认证的结论不是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而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原则,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三、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是指根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认证的结论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3、对产品质量的认证以自愿原则为一般原则,同时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三)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制度1、是指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的总称。2、产品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1)国家鼓励企业的标准达到并且超过国家标准。(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四)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五)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一、瑕疵与缺陷1、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也就是说,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2、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安全性、可靠性等特征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3、瑕疵与缺陷的比较(1)产品瑕疵是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即合同责任的要件之一;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2)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二、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一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是他们承担责任的前提,二是过错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人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2、担保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对产品的质量做出保证,在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时,即认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保证,必须承担责任。3、严格责任:原告人不用证明产品生产者有无过错,便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但是原告人必须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义务,并要求证明该缺陷是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原因。4、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保证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结构。但担保责任和过错责任并不处理因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的问题。消费者在实现其在此方面的追偿权时所依据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严格责任。担保责任和过错责任在这里都是一种合同责任。三、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一)默示担保义务1、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惯例的规定而产生的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的义务。2、具体包括:(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二)明示担保责任1、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以文字或行为等方式对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义务。2、具体包括:(1)生产者对产品品质、功能、保质期所作的说明或保证;(2)生产者以实物、样品、模型所标明的产品质量状况;(3)生产者在广告、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上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明示表示;(4)生产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产品品质所作的说明和保证。(三)标注产品标识的义务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2、产品标识包括:(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四)对产品包装承担的义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五)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五、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一)应当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销售者在进货后应采取措施保障产品质量。(三)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四)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损害赔偿一、违约责任(一)概念1、产品存在瑕疵,违背了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2、法定条件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二、侵权责任(一)概念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构成要件1、生产或销售了有缺陷的产品;2、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3、产品缺陷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不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三)赔偿主体和范围1、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四)免责条款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三、连带责任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和在社会中介机构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该与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四、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限1、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请求权期限(除斥期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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