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陈灿华制作•二零零九年第一章经济法导论•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知识目标: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原则,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能力目标: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掌握分析经济•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什么是经济法?1。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的条件:•A.市场济经济的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以财产关系为最基本内容的复杂的经济关系,随着财产关系与行政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需要并且实际上也产生了调整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B.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的制度化和法律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2)经济法产生的过程:•A.二十世纪以前•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诸法合一、以刑为主,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容纳在一起,没有按调整对象划分法律部门,但也包含有单独调整某些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罗马法》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处分就有详细的规定。•自由竟境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与刑法相分离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独立法律部门,规定了平等交易、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排斥外界对私人经济的干预,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只是保证资产阶级有一个发展生产、积累财富的和平环境,也就是起“守夜人”的作用,对经济的干预处于最低限度,基本上都集中在对外贸易、关税和土地等方面,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的立法尚未部门化。如:法国为保护自由竟争制定的《粮食限价法》(1873年);美国的《莫里尔法》(1861年)。B.二十世纪以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进一步尖锐化、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周期性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等,需要国家千预经济,以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和管理的法律手段获得迅速发展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的历史演进•我国建国后经济立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a.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围绕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经济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等。•b.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农业、工业、商业、科技等方面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制定工作条例。如:《农业六十条》、《工业七十条》等。•c.文革时期——经济立法遭到了严重破坏,建国十七年所颁布的许多经济法规几乎完全被废止。•d.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经济立法工作出现繁荣局面,全国性、地方性经济法规纷纷出台,使我国经济法体系日趋完善;与此同时,经济施法工作亦得加强。2、经济法的概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在国内外的法学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分争,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关系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埸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此论,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在于弥补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3)宏观调控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经济关系分为五类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A、具有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B、商事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由商法调整;C、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社会公务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D、国家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E、市埸主体与劳动主体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4)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经济法就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从法律性质来看,是不平等主体间产生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角度来看,是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管理受体的经济个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5)管理-协调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把社会经济关系分为三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商品经济关系;二是市埸管理关系;三是经济协调关系,第一类由民法调整。其中市埸管理关系专指政府职能部门以职权对进入市埸的主体、行为和客体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以维护市埸竟争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秩序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而经济协调关系则指政府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6)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管理、组织过程中国家同有关各方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把社会经济关系分为民间性质的经济关系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上述各种观点都在一定的方面反映了经济法内涵,但是尚没有一种观点达到法学理论界的共识。在这六种观点中,第一、第五、第六种较为相近、并得到法学界多数人认同。•我们使用的这本教材所主张的实际上是第六种观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干预、协调、平衡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经济法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它由许多经济法律规范所构成,法律规范是法律部门中的个体要素。•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是用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第三、经济法所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亦有很多种类,并不全都由经济法来调整,如民法也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全部,(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规范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来说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以国家或国家机关为特定一方主体同有关各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下列经济关系:•(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市场运行管理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国家为实现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指国家对劳动者实行社会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统治阶级用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经济秩序的主要工具。但是,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校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我国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法规形式多样性——我国经济法目前存在的形式与其他法律不同,它没有统一的法典,而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2)调整对象特殊性——经济法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同时经济法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仅调整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3)主体范围广泛性——经济法律关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这是由我国当前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规的多样性所决定的。•(4)调整方法综合性——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从总体上说,是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这与其他法律不同,行政法只是用行政命令的调整方法;刑法只是用刑罚的调整方法;民法只是用民事责任的调整方法,而经济法是把这三种调整方法结合起来加以综合运用,从而形成了自已独特的综合性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二、经济法的原则与地位•(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确立、适用经济法律规范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只有正确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决定的,所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在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各个市场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经济性质(即不同所有权)。但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不同的经济性质并不影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它们都拥有独立的地位和各自的经济利益。只有各种所有权及各自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同等的保护,才能使经济运行充满生机和活力,也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随着现代企制度和法人所有权的建立,按公有和非公有制来划分市场主体的传统做法己被更新,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统一保护,国有资产也将通过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实现保值增值。•2、经济权利与经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经济法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行使权利,同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其经济责任和经济义务。在经济管理和经营活动中,经济法保障经济法主体依法和正当行使权利及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要求经济法主体必须对其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或者利用经济权利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3、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经济活动中普遍的、本质的、内在的必然联系。经济立法和经济执法心须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才能保证充分发挥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作用。•4、维护弱者利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始终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果一边是组织集中、拥有强权或强大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主体,另一边是个体分散、实力微弱、处于被动地位的主体,那么后者显然容易受到来自前者的伤害。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要增强弱者的地位,使弱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同强者抗衡,以实现真正的平等。(二)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就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主要取决于该法律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特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国家在答管理经济活动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次,经济法调整的这种经济关系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民法虽然与经济法一样也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与民法还是有显著的区别:•(1)调整对象的差异:经济法调整的是以国家或国家机关为一方特定主体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就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而民法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调整角度的差异:经济法是从社会经济整体的角度,调整各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而民法则是从个体经济的角度,保障每一个体的活动自由和维护每一个体的利益,并由此达到维护社会经济有序性的目的。•(3)调整方法的差异:经济法以积极主动的方式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运用宏观调控和经济监督等手段,不仅有惩罚,而且有奖励;而民法则以平等协商、不告不纠的方式调整个体经济活动,一般不采用奖励的方法。即使仅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用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方式,而民法仅有民事制裁。2、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也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关系,但经济法与行政法亦有显著差异:•(1)调整对象的差异: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差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之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2)调整角度的差异:经济法是从经济管理的角度,调整各方的经济利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