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产品质量法重点问题:1、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范围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4、生产者、销售者免责法定情形5、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10.1产品质量法概述掌握10.1.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10.1.2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10.1.3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0.2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理解10.2.1产品质量管理体制10.2.2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10.2.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0.2.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0.2.5产品质量认证监督检查制度10.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重点掌握10.3.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0.3.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0.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掌握10.4.1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10.4.2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10.4.3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10.4.4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十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概述一、产品的界定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二、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我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9月1日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一)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美国烟民起诉烟草公司案电暖器案、隆胸产品案(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丰田”汽车安全气囊案“剧毒”农药案(三)产品质量与产品标准、说明、样品相符“索尼”录像机案二、应当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识合格的产品标识应包括:(一)质检证明;(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madeinChina”案(三)标明产品的等级、规格或主要成分的名称与含量;“太阳神”案、“霞飞”案(四)有效期、生产日期等;(五)警示标志或说明。出口烟花案注意:第二十七条产品或其包装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三、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如淘汰的剧毒农药、高能耗的机电产品也不得生产禁止流通的产品,如窃听器四、不得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第三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进货时要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二、进货后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四、不得销售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五、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七、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一)担保责任(二)赔偿责任(产品责任)1、特征:(1)侵权责任;(2)造成他人损害;(3)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2、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2)导致损害;(3)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3、产品责任免责条件:(1)未投入流通;上海化妆品案、电暖鞋案(2)缺陷不存在;(3)当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美国按市场比例承担责任案(4)事先声明的;(5)消费者使用不当如热水器案4、产品质量责任期间:10年,另有明示的除外。5、诉讼时效期间:2年三、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案例分析10--1[案例]1997年2月,某家用电器研究所工程师胡某触电身亡,经侦查,原因是胡某使用了该市宏达电器厂的电热椅,因电热椅质量不合格漏电所引起的。该电热椅处于研制阶段,未投放市场,胡某使用的这张电热椅系宏达电器厂请求家用电器研究所检测的产品。后胡某之妻起诉宏达电器厂,请求赔偿。请问,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