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和公司(反担保人)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担保事项的_______________反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二零一零年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2010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署。担保人(甲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反担保人(乙方):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鉴于:1、(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参与发行规模为______________人民币,期限为年的集合票据(以下简称“本期集合票据”)。甲方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发行人发行本期集合票据事宜,就发行人履行其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本息兑付义务而向全体集合票据持有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甲方与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担保事宜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增进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信用增进服务协议》”)。23、甲方为本期集合票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期集合票据全体债权人出具《信用增进函》(以下简称“《信用增进函》”)。4、乙方愿为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按期还本付息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本期集合票据所有发行文件中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1.2解释1.2.1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时可予忽略。1.2.2本合同作为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在充分了解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所陈述和约定之事项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二条陈述与保证2.1甲、乙双方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订立本合同的主体资格。2.2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已获得充分的授权,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和其他行动,且双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各自所负的义务。2.3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没有与其作为一方签署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相抵触,或与其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相抵触,或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命令相抵触。2.4甲、乙双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向对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2.5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第三条本期集合票据事项3.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预计发行面额为人民币_________。3.2发行本期集合票据的最终发行面额、利率、还本付息日等事项以《募集说明书》为准。3.3若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成功后,实际的募集款项少于《募集说明书》下的发行面额,则甲方在《信用增进函》下为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应以实际募集款项的本、息、费用等为限。第四条担保范围和方式4.1如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及时、足额在付息日和还本付息日将当期应付本息存入专项偿债资金帐户,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____天内,无条件向甲方偿付由甲方承担的当期应付本息、逾期利息、违约罚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并不作任何抵销、扣减和预扣。若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乙方不得不在其应付款项中预扣或扣减任何税项或其他款项,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支付抵扣款项等额金额。第五条担保期间5.1本合同的担保期间为本期集合票据存续期间及至甲方履行其在《信用增进函》下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内。如果甲方在前述期限没有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第六条担保的连续性6.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为持续的保证义务,不受债权人转让、出质本期集合票据,本期集合票据项下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的改变以及分立、合并、停业停产、破产等事件的影响。一旦发生本4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情形或其他任何导致甲方承担《信用增进函》下担保责任的事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6.2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第七条乙方的义务7.1乙方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发行本金及相应票面利息和相关费用、违约金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承担反担保义务。7.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按载明于本合同的甲方地址通知至甲方(除非甲方变更了该地址且书面通知了乙方):7.2.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控股股东的直接或者间接变更、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或者可能实行整体承包或者租赁经营;7.2.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单项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者累计金额超过其净资产20%的下列情形:重大资产转让、处置、举借新债或者为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7.2.3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7.2.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终止经营、清算、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责令关闭、被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处罚等事宜;7.2.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单项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者累计金额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诉讼(包括仲裁、被申请强制执行)、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等情形;7.2.6出现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能力的其它情形。发生第9.2.1条、第9.2.2条情形时,乙方还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发生本款第9.2.1条情形时,甲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拟定。5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按照违约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免责条款9.1债权人免除甲方保证责任的,乙方的保证责任同时免除。第十条通知送达10.1本合同各方之间的书面通知,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方式传送。10.2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10.2.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10.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10.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10.2.4通过传真发出的,于得到传真发送报告确认该传真接收号码、发送的页数和该传送已成功结束时送达。10.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所地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10.4本合同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根据本条规定尽快向对方送达通知。第十一条管辖11.1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它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6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12.2本期集合票据的名称、发行人以及发行额度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登记为准。12.3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貳份。12.4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者补救,不构成放弃该权利。单次行使或者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者补救,不妨碍任何对该权利或者补救的再次行使或者以其他方式行使,也不妨碍任何其他权利或者补救的行使。12.5甲乙双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12.6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本期集合票据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期集合票据的发行公告执行,但本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达成相关约定的除外。(以下无正文,为本反担保合同签署页。)7签字页:甲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盖章)地址: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地址: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零一零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