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六、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定义传统定义是指国家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现代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传统国际责任理论:卡尔沃主义CalvoDoctrine德拉果主义DragoDoctrine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的编纂P112主体:从国家唯一主体扩展内容和范围:从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一切不法行为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责任根据:过失责任制无过失责任制形式和方法:限制主权、恢复原状等国际刑事责任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除了国家,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等。国家责任和国际责任的关系①传统国际法:同义语②现代国际法:不完全等同,包含于国际责任范围内。个人在国际法的少数领域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传统理论:主张国际不法行为是导致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原因。现代理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中常给别国带来损害和威胁,这些活动都是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这就产生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形式。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区别情况是否视为支配国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叛乱成功组建新国家可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国家的间接责任(国家对自己的不作为、疏忽、放纵违法行为)构成违反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国际义务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同意国际对抗与自卫法律无排除不当性的情况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责任危难或紧急状态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传统责任形式: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外空探索:国家责任制(发射国家承担责任)新发展: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营运商、国家)其他:经营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概念:国际法律责任主体违背国际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国际不法行为以国际法为准定性性质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国际不法行为构成要件:①通常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主观要件)②违背国际义务(客观要件)法律基础:①传统:过失责任制②现代:结果责任制(P106“或”)1.国家机关的行为科孚海峡案不能因国家三权分立,政府不能控制立法、司法机关的借口,而拒绝承担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此种授权基于国内法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分情况)8.国家的间接责任:事前失职行为、事后纵容行为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0题)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0年卷一单选第25题)D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2000年卷一多选第64题)ABCD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援助或协助:援助国承担援助行为引起的责任,受援助国承担承担实施的不法行为的责任受指挥或受支配:指挥国承担国际责任,被控制国承担所实施的不法行为引起的责任受胁迫:胁迫国承担全部责任,被胁迫国只有在除了违反国际义务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免责,否则应承担不法行为引发的责任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CD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一个国家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不论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他国际法的渊源;持续性、系列性或复合性的行为,只要行为发生或持续到有关的国际义务的有效期间,就被认为违背该项义务。过失责任说VS结果责任说概念国际法律责任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明文规定允许+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或允许法律基础:无过失责任1.活动在领土或控制范围内进行,危害具有跨国性;2.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活动本身不是国际法禁止的;4.受害国有权要求合理赔偿案情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的严重关切,这直接导致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从事制定这方面法律原则的工作。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2005年12月吉林省境内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百吨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悄悄向下游流动。中国外长李肇星同俄罗斯驻华大使拉佐夫在北京举行会晤,中方承认松花江污染将对俄罗斯远东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后果,并就此正式向俄罗斯道歉。1.国家专属责任:如外空利用使空间实体对他国造成损害,包括国家和个人。《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2.国家、经营人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核动力船舶的使用,造成对他国的损害。3.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理论和实践上有分歧国际法委员会的意见:原则上损害责任适用于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具有跨界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从事的活动。在损害责任制度中规定国家的责任有助于国家针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具有潜在跨界损害后果的活动采取预防措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二者都是国家责任,都在于确定国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2.在传统国家责任中,行为主体不能够再实施该行为;在损害责任中,只要行为主体对其造成的损害性后果给予赔偿,则该行为的继续进行就不受限制。3.二者的目的一致,但适用范围不同。4.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1.国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各国诚实地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制止国家的不法行为。2.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3.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1.同意:有效同意2.自卫:武力-遵守国际法3.反措施(一般对抗措施):非武力基于先前行为不基于先前行为四、国际责任的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6.紧急状态:基本利益5.危难:人或物4.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从国际法实践看,以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一国对他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所作出的同意属无效。第二,一国获得他国的同意必须是有效的,出于自愿的同意。第三,一国的行为只有在他国同意所限定的范围内作出方属有效,可以排除国家责任。以武力方式的对抗行为自卫的前提条件是受到了武力攻击或以武力的威胁。自卫应有限度,与受到的损害相称,且应当与联合国安理会相协调。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手段不适当,仍然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不使用武力的对抗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对应性如报复行为,交叉报复都属于反措施的一种,应该与先不法行为相对应,或有联系性。对抗措施——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包括一般对抗措施和自卫行为国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自然因素,多指天气所致。由于国家行为的原因,导致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时,该国不得援引该理由,排除国家责任。一国事先表示承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时,在没有其他的合理方法时,采取的损害他国利益的措施,或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不得排除不法性。第一,该机关或公务人员遭遇的是严重威胁其自身或受其监护的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而非一般的危险。第二,该机关或公务人员必须是在除此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才能作出这种违背国际义务的避险行为。第三,危难必须产生于外来因素。即,如果是当事国或其代表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危急情况,不能将危险转嫁他国,而主张排除不法性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发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的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如果发射国没有过失,也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1.限制主权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1.限制主权最严厉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主权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2.恢复原状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或虽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方法作出替代物的情况3.赔偿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4.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特别适用于损害他国荣誉和尊严的国际不当行为对犹太人的迫害1933年希特勒上台即行开始。1933年4月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