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3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七章技术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的概述一、概念: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322条二、特点:1、其标的是技术成果;2、其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既受债法的调整,又要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调整。3、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或服务的主体;4、双务、有偿。三、订立原则:323条: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及推广。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内容返回一、技术合同的条款:324条1、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2、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3、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4、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5、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6、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7、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此外,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及技术标准、图纸等均可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涉及专利的,还应注明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二、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实践中有如下:325条:1、定额支付:一般适用于合同金额小,执行期间短,被转让的技术不太复杂。其总金额包括技术商品自身的价格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报酬。可分为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付款时间通常在转让方交付技术资料完毕,且经受让方核对验收后)或一次总算、按工作量分期支付。2、提成支付:指将技术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支付给转让方,作为对转让方出让技术的经济补偿。其数额最终由受让方在实施技术中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的多少来决定。可分为(1)、单纯提成:不常用,仅适用于那些合同履行期限短、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的技术交易项目。指全部提成费仅在受让方的产品正式销售之后才向转让方支付,之前受让方不作任何支付。其对受让方风险较小,没有预先支付的资金负担。(2)入门加提成:适用普遍,因其使合同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利于加强双方的密切合作及技术商品价值的尽快实现,较为合理。其包括固定的入门费:如复制、改进图纸和准备、改进资料的工本费、转让方人员前往受让方的考察差旅费、转让方提供的产品样本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律师费等及非固定的提成部分价款:即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逐年提成支付(可按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或递减比例)采用提成方式的,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可能给当事人利益带来的影响,合同中应约定转让方、开发方或提供服务方有权查核受让方的账目及查阅办法。三、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一)权利归属:1、职务技术成果:包括: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326条:其使用权及转让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法人应给予完成人以奖励或报酬,且赋予完成人以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2、非职务技术成果:327条权利归属于完成人。(二)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享有署名权及取得荣誉的权利:328条,确认其人身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三)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第三节技术开发合同一、概念:330条: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是在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已有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发出可直接用于生产,能作为商品进行流通的新技术成果而进行相互协作的合同。因此,凡进行基础理论研究的协议不属于此。二、特点:(一)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三)双方当事人须共同承担风险(指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人类目前尚无法克服的技术难关,导致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在双方对此未约定时,依338条,应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但先发现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三、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一)委托开发合同指委托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二)委托方义务:331条1、按约支付研究开发费用(研发工作所必需的成本)和报酬(指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否则研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按约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3、按期接受研发成果:否则应支付保管费用及违约金,经催告后仍拒绝的,研发方有权处分研发成果。(三)研发方的义务:332条1、依约亲自制定和实施研发计划: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3、按期完成研发工作并交付成果;4、给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及培训、保密等后续义务四、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一)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二)合作各方的义务:335条1、应依约投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专利权等方式均可,资金之外的其他方式应折算成相应金额,以明确投资比例);2、应依约定的分工参与研发工作并相互配合;3、应保守技术情报、技术成果的秘密。五、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及终止事由(一)技术成果的归属原则:339、340条1、依当事人约定。2、若当事人未有约定的,委托开发成果的申请专利权归研发方,但委托方有权免费使用;若研发方转让的,委托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作开发成果归各开发方共有,一方转让的,他方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二)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337条:若拟开发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损失依约定分担,未约定的,由各方合理分担。第四节技术转让合同一、概念:342条: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二、特点:(一)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三)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有不同意见)三、内容:343条:“双方可约定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即:(一)应明确受让方取得的是普通使用权、排他使用权还是独占使用权;(二)明确使用时间、地域范围;(三)明确实施方式的范围。四、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注意:344:超过有效期限的专利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一)让与人的义务:349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因此353条:受让人按约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受让人的义务:1、应按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350条2、依约支付使用费。352条(三)后续改进(即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一方或双方对合同标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及改良)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354条:依约定;未约定,依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六、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别效力(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1、许可方的义务:(1)依约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若为排他许可,则不得再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351条;若为独占许可,则许可人亦不可使用)、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2)保证自己是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保证被许可人依约使用其技术不会损害第三人权利。(3)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自己的专利权,并应办理必要手续,交付与实施技术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2、被许可方的义务:346条(1)支付使用费;(2)依约定的范围、方式使用技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人使用技术。(3)实施专利:对合同价款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时,尤为重要。(二)技术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1、转让人的义务:(1)按约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2、受让人的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2)按约支付使用费;(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第五节技术咨询合同一、概念: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356条二、特点:(一)在技术领域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二)其履行结果并非科技成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受托方提出建议和意见,来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从而使决策民主和科学化;(三)其风险责任的承担具有特殊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359条第三款三、效力:(一)委托方的义务:357条1、阐明要咨询的问题,并按约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材料、数据,必要时还应依约为受托方的调查、测试、分析工作提供方便;2、按时接受咨询顾问的工作成果并按约支付报酬。(二)受托人的义务:358条:按约定的质量、期限提供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359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节技术服务合同一、概念:指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356条二、种类:(一)技术辅助服务合同: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实为技术居间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它(三)技术培训服务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三、效力:(一)委托方的义务:360条1、依约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2、依约按期接受工作成果,及时验收,并对不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及时通知对方改进;3、依约给付报酬。(二)受托方的义务:361条:依约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违约责任:362条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新技术成果的归属363条(一)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属受托方;(二)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第十八章保管合同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指双方约定一方(即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即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又称寄托或寄存合同。365条二、特点:1、实践性、无偿为原则、不要式、双务;366、367条2、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即标的是保管行为;3、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一)给付保管凭证(除非另有交易习惯);368条(二)妥善、亲自保管保管物:369条1、无偿时,保管人有重大过失,应对保管物的毁损负赔偿责任;374条2、有偿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负抽象轻过失责任;3、特定场合下的保管合同的间接有偿性:如商场对顾客寄存物的保管,无论是否有偿,均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三)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否则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应报酬;372条(四)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出现危险时的通知义务,与第(五)点相连;(五)及时返还保管物及孳息:377条二、寄存人的义务:(一)及时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否则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380条。采报酬后付原则,因此保管人不得就报酬的未付与保管物的保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得就报酬的给付与保管物的返还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二)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告知义务:否则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因此而使保管人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承担责任。370条(三)对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否则丢失后,保管人仅须按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贵重物品应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375条播放中国法庭”停车的困惑”或播放今日说法39集”古树砸大奔”第十九章仓储保管合同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指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协议,是商事合同。381条二、特点:(一)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须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二)保管对象为动产;(三)诺成(382条)、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有争议);(四)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交付的法律文书,属记名的物权、要式有价证券,可由

1 / 8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