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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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第一节合同的标的物一、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地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2)必须是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标的物通常以商品的名称来表示。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在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买卖的标的物,规定其名称,就成为必不可缺少的。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一)必须明确、具体。鉴于命名商品的方法多种多样,避免空泛、笼统或含糊的规定。(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的现象,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第二节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提高商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二、对品质的要求(一)由于商品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故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品质进行评价,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声誉。3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二)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二、品质的表示方法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买卖(SalesbyLookingatGoods)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成交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样品种类很多,根据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1)卖方样(Seller’sSample);(2)买方样(Buyer‘sSample);(3)对等样(CounterSample)。(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1、凭规格买卖(SalesbySpecification)。它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它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1)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2)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Illustrations)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sbyTradeMarkofBrand)。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品质象征。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byOrigin)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应视商品特性而定。需要注意下列事项:(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2、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3、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三)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条件,不应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商品信誉。但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质量过高,影响价格,也未必符合需要;质量偏低,或漏订一些主要质量指标,将影响使用,招致不应有的损失。第三节商品的数量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计量单位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一)按重量(Weight)计算(二)按数量(Number)计算(三)按长度(length)计算(四)按面积(Area)计算(五)按体积(Volume)计算(六)按容积(Capacity)计算统一度量衡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简称SI)。三、重量的计算方法采用重量计量商品时,有各种不同的计算办法:(一)毛重(GrossWeight)。适用低值商品或运费。(二)净重(NetWeight)。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for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公式为: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只能作为计重(五)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实物净重(NetNetWeight)。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三、数量条款的规定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1)国内的实际需要。(2)国内支付能力。(3)四、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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