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HUAN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DAMINLAWFIRM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系列培训之——继承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唐小花律师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INSERTtitleHERESICHUAN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DAMINLAWFIRMContents目录0102030405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处理涉外继承继承: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案例1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案情摘要】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个月身孕。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题】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由乙、丙各继承3间(因胎儿已死)。该判决是否正确?2.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上述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案例2继承的开始与遗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案情摘要】甲丧偶,有4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问题】1.此案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参考结论】1、首先,推定甲先于乙死亡。2.甲死,其四子(包括乙)继承其遗产。现乙死,其继承份额当有其妻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余者由乙妻、子分。3.乙先于甲死,乙的继承份额由乙子代位取得,乙妻无份。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二、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案例:继承的顺序(一)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X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案例3继承的顺序(二)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问题】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参考结论]1、乙妻,乙母,丙;6间;各2间。2.甲,丙;各一间。3.8间;丙。4.丙;11间。三、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1、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遗赠遗赠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案例1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案情摘要】文X,7岁丧母,15岁时父得不治之症。父临终前,把文X及其妹托付给他们的姑妈抚养。当时父当着几位乡亲和文X、文x妹妹的面对文X的姑妈说:“你帮我把这两个孩子养大,所遗8间房屋和家具、宅院都归你。”文X的姑妈流着泪答应了。可文x的父亲死后才半年,文X的姑妈在占有了房屋、宅院、家具后,就把文X兄妹2人先后送给外地人“收养”。当时文X与妹妹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无力反抗。现文X与妹妹均已长大成人。[问题]文X与妹妹可否要回父亲遗赠给姑妈的遗产?案例2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案情摘要】罗某,生前酷爱收藏字画,曾立有一份公证遗嘱:书籍、字画赠闫某,其余财产由养女张某继承。1985年9月10日,罗某去世。1986年1月20日,闫某亦病故。闫某之子料理父亲丧事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份公证遗嘱的副件,于是在办完丧事后向张某索要罗某遗赠给父亲的书籍、字画,张某说:那是赠给你父亲的,他已死,你不能代位继承,所以这些书籍、字画不能给你。【问题】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四)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遗产的分割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四、遗产处理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五、涉外继承(-)涉外继承的概念是指一个继承关系中所包含的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所在地等诸要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涉外因素的继承。(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外国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TheApplicationofLawinSuccessionInvolvingForeignElement(三)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涉外继承遗产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为动产的,只要动产在我国境内,其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案例继承的接受与放弃(一)【案情摘要】华甲与华乙系同胞兄弟,母早丧,父华丙在50年代初侨居R国至今。1984年2月,华乙在华甲处看到4只玉雕古瓶,煞是可爱。经询兄,方知是乃父出国前交哥哥保管的。华乙便要取得其中2只。华甲说,我只是保管人,不能给你。华乙无话。1986年3月,华丙病逝在R国。华乙便催哥哥议分古瓶。于是,兄弟特定在4月7日同赴胞叔华丁家,在叔叔主持下议分。4月5日,华乙遇急事必须出外地一趟。决定由未婚妻庄某代其赴7日之约。临行前给华甲和华丁写了信,表明“由小庄作全权代表”。4月7日,庄某携华乙至其叔、见之信前往赴约。她先到华甲家,见其家境困难,颇感不忍。然后与华甲同来华丁家。在议分古瓶时,庄说华乙重手足之情,念哥哥生活困难,决定二只古瓶也不要,全部由哥哥继承。华甲与华丁劝庄慎重考虑,好说歹说,无奈庄一口咬定华乙执意不要,她作为代表无权改变所受之命。华丁见事已至此,便命华甲制作遗产分配协议一份,由华甲和庄某签署,他则作为中人附签。华乙从外地归来,听庄某介绍分瓶结果,气得死去活来。一方面宣布与庄解除婚约,同时找华甲、华丁要求重分古瓶。华丁怒斥华乙无理取闹,华甲则表示,父亲所遗4只古瓶任弟选取2只。【法律问题]庄某代表华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案例继承的接受与放弃(二)甲有父母(均系农民)、配偶(图书管理员)和儿子(工程师)、女儿(歌唱演员)各二人。甲去世,留有住房(私房)4间,存款2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立有遗嘱,房产归妻子和儿女所有,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另有2000元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审理中发现甲还有2000元债务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