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2GA限量分发ITH/08/2.GA/CONF.202/Resolutions巴黎,2008年6月19日原件:英文/法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会议厅2008年6月16日至19日决议22.GA2号决议大会,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2号文件;2.忆及其《议事规则》第3条;3.选举ChérifKhaznadar先生(法国)为大会主席;4.选举FranciscoLópezMorales先生(墨西哥)为大会报告员;5.选举保加利亚、印度、塞内加尔和保加利亚为大会副主席。2.GA3号决议大会,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3Rev.号文件;2.通过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其第二届会议(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2008年6月16日至19日)议程。大会第二届会议议程议程项目:文件:1.会议开幕2.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ITH/08/2.GA/CONF.202/23.通过议程ITH/08/2.GA/CONF.202/3Rev.4.关于委员会活动的报告ITH/08/2.GA/CONF.202/45.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草案ITH/08/2.GA/CONF.202/56.给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ITH/08/2.GA/CONF.202/67.确定缔约方给基金捐款的统一比率ITH/08/2.GA/CONF.202/78.基金资金使用计划草案ITH/08/2.GA/CONF.202/89.遴选公约徽标ITH/08/2.GA/CONF.202/9之二10.审查和可能修正《大会议事规则》ITH/08/2.GA/CONF.202/1011.1.EX.GA3号决议的后续行动ITH/08/2.GA/CONF.202/9Annex312.选举委员会委员ITH/08/2.GA/CONF.202/913.其他事项14.会议闭幕资料文件:实用资料ITH/08/2.GA/CONF.202/INF.1暂定与会者名单ITH/08/2.GA/CONF.202/INF.2委员会侯选国名单ITH/08/2.GA/CONF.202/INF.3临时日程安排ITH/08/2.GA/CONF.202/INF.4往届会议简要记录缔约国名单(截至2008年6月19日)2.GA4号决议大会,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2.忆及《公约》第30条;3.注意到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附件中所载的、委员会关于其2006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活动报告,并感谢委员会所做的出色工作;4.请总干事按照《公约》第30条第2款向教科文组织大会提交报告。2.GA5号决议大会,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5号文件;2.忆及其1.GA7A号决议;3.批准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业务指南》;4.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源的可能途径的增补指南提交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5.还请总干事在基本文件中以教科文组织的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和传播《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所有文件以及公约的文本,并请他为本册基本文件作序。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目录段次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581.1列入《急需保护名录》1-181.2列入《代表作名录》19-331.3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34-421.4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3-58第2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59-752.1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59-602.2国际援助61-75第3章参与实施《公约》76-953.1各社区、团体以及适当的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的参与76-863.2非政府组织与《公约》87-95第4章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96-1145缩略语条款《公约》的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委员会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大会《公约》缔约国大会ICH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代表作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急需保护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COM委员会第一届会议1.EXT.COM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1.GA大会第一届会议2.COM委员会第二届会议2.EXT.COM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6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1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第7(g)(i)和17条列入名录的标准1.EXT.COM61.要求申报缔约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要求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U.2a.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b.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得到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U.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传播该遗产。U.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U.5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U.6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已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将该遗产列入名录。申报程序2.COM62.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73.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4.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而不影响其根据《公约》获得国际援助的权利。申报审查5.为了方便委员会评估,根据《公约》第9.1条,最好由一家以上经认证的咨询组织,和(或)根据《公约》第8.4条,由一家或多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拥有公认权限的公营或私营机构和/或私人审查申报。申报不得由提交申报的缔约国的国民审查。6.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7.每次审查都应评估遗产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性。同时,还应评估遗产消失的风险,消失的原因既包括缺乏保护手段,也包括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变革进程。8.这些审查的报告应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9.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所有申报的概览,包括摘要、审查报告和有关缔约国的所有反应。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查阅。10.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特别急需办理的申报2.COM611.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且按照U.6标准,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有关缔约国加速提交申报材料。在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将与有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按个案建立的程序,尽快评估申报材料。12.任何缔约国(包括遗产所在缔约国)、有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关注特别紧急的个案。有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8将遗产从《急需保护名录》中删除13.如果委员会在评估保护计划执行情况后,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某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删除。将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14.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但缔约国可申请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此种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和时限提交。更新和发布《急需保护名录》15.列入名录的遗产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应提供给秘书处查阅,并尽可能让公众能够在线查看。16.应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主要通过《公约》网站,每年发布一次最新《急需保护名录》。印刷版将在两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上出版。时间表--程序纵览12.COM617.第1阶段:筹备和提交当年9月1日可要求委员会提供筹备性援助的最后期限。第1年3月31日秘书处必须收到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申报材料将在下一周期审查。第1年6月1日秘书处处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到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1大会批准了第一次列入该名录的过渡时间表(见下文第18段)。9第1年9月1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所需申报补充材料(如有)的最后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可在下一周期补充完整。第2阶段:审查第1年9月委员会为每个申报文件选择一个或多个咨询组织、科研院所和/或专家,负责审查。第1年10月至第2年4月审查。第2年3月31日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审查员要求缔约国提交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第2年5月1日秘书处将有关审查报告转交申报缔约国。第2年8月1日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交委员会委员。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还应供缔约国在线查阅。第3阶段:评估第2年9月委员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18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过渡时间表2.COM62008年10月1日在准备申报材料方面申请初步协助的截止日期。2008年11月审批初步协助申请。2009年3月15日秘书处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102009年4月15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完成申报所需的补充材料的截止期限。如申报资料不齐,可于下一个周期补齐(2010年)。2009年4月委员会关于审查各申报资料评审员的决定。2009年4月至6月20日申报列入评查人的审查。2009年6月25日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缔约国提交申报评审员所需补充材料的截止日期。2009年7月1日秘书处向申报的缔约国转交相关的审查报告。2009年8月秘书处向委员会委员转交审查报告。申报资料以及考察报告应放在公约网站,供缔约国参考。2009年9月委员会对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进行评估。1.2列入《代表作名录》第7(g)(i)和16条列入名录的标准1.EXT.COM619.将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拟议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R.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证明人类创造力。R.3拟订的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11R.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R.5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申报程序2.COM620.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21.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22.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销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审查2.COM623.由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21条建立的附属机构完成申报审查。24.附属机构的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25.审查报告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2.COM626.该附属机构将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所有申报文件的概览和一份审查报告,而秘书则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提供给缔约国查阅。27.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28.如果委员会决定某项遗产不应列入《代表作名录》,则该遗产在四年之内不得再度向委员会申报列入名录。12将遗产从《代表作名录》中删除2.COM629.如果委员会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某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删除。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2.COM630.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但缔约国可要求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此种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和时限提交。更新和发布《代表作名录》2.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