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保险的性质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功能与作用2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保险性质学说评介保险的定义保险的性质保险与类似活动的比较3一、保险性质学说评介保险性质学说二元学说1保险损失学说保险非损失学说324(一)二元学说否定人身保险说择一说主要包括二元学说观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5否定人身保险说观点: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择一说观点:人身保险是保险,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能作统一的解释,应该分别给予不同的定义。6(二)保险损失学说危险转嫁说损失分担说主要包括损失赔偿说该学说以损失观念为保险理论中心,以损失概念解释保险性质。7损失赔偿说观点:保险是赔偿损失的合同,即保险是保险人接受约定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的合同。损失分担说观点:从经济意义上讲,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89危险转嫁说观点: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凭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危险转嫁给保险组织。保险组织则汇集了大量的同质危险,从而实现危险的均摊。10(三)保险非损失学说保险非损失学说观点:“保险损失学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领域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另一种能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立论依据。相互金融机关说欲望满足说主要包括保险技术说财产共同准备说11保险技术说观点:保险是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在偶然事件发生时支付赔偿金。欲望满足说观点: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损失者因事故而偶然萌发的经济欲望所需的资金,并尽力保证满足这种欲望。12相互金融机关说观点:保险是以偶发性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财产共同准备说观点: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经济角度13二、保险的性质1法律角度社会功能角度32保险性质14(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3)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1.经济角度15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法律角度16保险是一种风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有“社会稳定器”之称3.社会功能角度17三、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以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的风险,用科学计算的方法共同聚资,建立专用基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事件的发生,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定义18《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9(2)保险合同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且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商业保险具备的要件(3)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或者何时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4)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或者难以控制的(5)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补偿。20四、保险与类似活动的比较保险与自保保险与救济保险与赌博比较保险与储蓄21(一)保险与自保自保经济单位自己提留一定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对灾害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后备基金。都是对灾害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方法。相同:区别:(1)所采取的具体方法不同(2)保障程度不同(3)对基金的权利不同22(二)保险与储蓄都是为了将来经济上的某种需要而现在积存资金的方式。相同:区别:(1)具体目的不同(2)权利主张不同(3)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4)体现的支付与反支付对等关系不同。23(三)保险与救济都是为抗御灾害事故而实行的一种补救办法,在谋求社会生活正常和安定方面都起着有益的作用。相同:区别:(1)权利义务不同(2)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3)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24(四)保险与赌博在给付与反给付原则上,都不需要个别的均等关系,只需要保持综合均等关系,而且都是由偶然因素所决定的。相同:区别:(1)目的不同(2)手段不同(3)结果不同25第二节保险的分类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保险期限分类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26一、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是自愿保险的显著特点。自愿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1.自愿保险27特点(1)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2)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按有关法令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权利。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强制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以政府的有关法令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28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以各类物质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标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保险标的价值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且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关系不能成立。1.财产保险(广义)29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危险的发生而伤残、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保险。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交付保费的能力确定;被保险人自己或法律允许的有关人员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30《保险法》第95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31财产保险以有形的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1.财产保险(狭义)2.责任保险32三、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1)保证保险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若被保险人不履行有关义务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证保险业务是建立在“没有损失”概念基础上的。33险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若被保险人因他人不履行义务而蒙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信用保险人身保险同按保险标的分类方法。4.人身保险34四、按照保险期限分类长期保险一般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普通保险一般是指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保险。1.长期保险2.普通保险35五、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承担,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1.原保险2.再保险36第三节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保险的作用37一、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分散危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38二、保险的派生功能防灾防损功能分配功能融资功能派生功能39三、保险的作用保险的微观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40(一)保险的微观作用保险对作为经济个体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影响。(3)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主要体现(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41(二)保险的宏观作用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3)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2)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4)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5)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42第二章思考题1.试比较“二元学说”、“保险损失学说”和“保险非损失学说”。2.何理解保险的性质和保险的定义?3.试析保险与自保、储蓄、救济等活动的异同,并总结保险的特征。4.保险的基本分类有哪些?你认为还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分类?5.如何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试举例说明保险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