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造成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当事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方面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按照(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设立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活动,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设立担保的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担保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担保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托进行经营或者经授权管理企业的财产,他们只有在授权范围内管好企业财产的义务,而无随意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效,企业的职能部门以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效。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国家机关的职责是依法行使其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职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的安全,其财产是国家财政拨付,为保障其履行职责的需要。如果允许国家机关随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则当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时,国家机关就要用国家拨付的资产为他人偿还债务,必然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国家利益。因此,国家机关不能为他人担保,担保的无效。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政协和军事机关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益,其财产是发挥公益职能所必须的。如果允许其为他人的债务担保,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合同,担保人就要承担责任,其公益目的就无法达到,与其设立的目的相违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效。这里所说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国家设立的科研院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注意,改革开放以后,有的事业单位已改为企业化管理,有的民间科研院所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转让科技成果,收入比较丰厚,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些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有效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我国《公司法》第60条之所以禁止公司的董事、股东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是因为,如果允许公司的股东、董事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用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就会使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被担保人如果是公司的股东的话,等于以公司的资产为股东偿还债务,无疑于股东抽走资金,影响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2.违反国务院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擅自对外提供的担保;(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的担保;(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的外汇担保。上述第一项违反了国家关于对外担保管理的规定;第四项是担保人无对外担保的资格和对外担保的能力;第二、三项是违反我国的外汇政策和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我国为了发展经济,制定了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而现在有些地方搞假合资企业、假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没有投一分钱,全靠在境内外借款,然后由境内企业担保,赚了钱由外方拿走,亏损了由境内企业承担,外方不还款,还得由境内企业帮助还款,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我国对外开放。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国家专有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按照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使用,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如果不用由集体收回,除符合《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2)以迷信、淫秽物品设定的担保。迷信、淫秽、黄色书刊、录音录相带、唱片、软盘等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伤风败俗,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些物品国家明令禁止制造、复制、运输、贩卖等,也不准抵押、质押。(3)以毒品、赌具设立的担保。毒品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几乎在一切国家都列为禁品。赌品、赌具败坏社会风气,在有些国家允许使用进行赌博,在我国不允许,不能用于担保。(4)以枪支、弹药等武器设立的担保。枪支、弹药等武器属军用品,只能在国防、治安等领域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运输、贩卖、使用等,也不准用来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如正在法院为所有权、所用权进行诉讼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在未确定前不得设立担保。5.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设立担保。6.海关监管的财产,如保税区、保税仓库存放的财产、来料、来样加工的产品、外资企业来华工作人员携带自用的车辆进关时未缴纳关税,由海关监管,不得擅自买卖、抵押。7.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物的,应当依法拆除,不得抵押。8.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对共有财产设立担保。9.当事人以农作物设立抵押的,不得将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上都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抵押,设立抵押的,因其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担保主要表现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体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为他人设立担保,损害公共利益。符合以上情况的,担保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温江会计培训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