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编号:ABCD/GLZD-2012版本号:A/0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工程部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2-1-10实施日期:2012-1-10ABCD监理有限公司1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1、总则监理单位依据委托范围,参与工程招标、评标工作,达到优选承建单位的目标。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纽带,合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工程合同法规,保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合同的实施。2、工程招投标管理2.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参加工程的设备、施工、调试等评标、定标工作。2.2、依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监理可参与以下具体工作:a)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招标文件;b)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c)协助组织招标、评标工作,优选中标单位;d)洽商合同条款,审查合同等。2.3、监理单位参与招标、评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有关法规、条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3、合同管理3.1工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3.1.1、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合同条款,并提出监理意见。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履行会签手续,监理单位参与会签。3.1.2、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复查。监理工程师要仔细阅读合同文件,熟悉合同内容,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要了解清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或分管付总监)汇报,并报告建设单位,求得合理解决。3.1.3、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全面履行和实际履行的原则,监理单位应监督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3.1.4、严格执行无工程承包合同不予结算及拨款的规定。3.1.5、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拟分包项目。3.2合同价款的管理3.2.1、确定全同价款的依据为国家、行业与(地方)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合同价款确定后应严格按确定价款进行结算。3.2.2、按合同总承包额进行单位工程造价分解,控制单位工程造价不得突破目标值。3.2.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对施工方案及设计变更积极开展技术经济比较,严格控制现场技术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使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3.2.4、监理工程师要深入施工现场和建材市场,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认真做“静态控制,动态管理”。3.3、合同工期的管理承包方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3.4、合同质量的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半成品及构件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3.5、合同争议的解决3.5.1、争议双方协商解决。3.5.2、若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提出合同纠纷的一方,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必要的依据及证明材料等。3.5.3、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达成协议,以保证合同的顺行执行。23.5.4、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根据争议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申请仲裁或诉讼,此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4、刻录、表式4.1、监理通知(B-1表)4.2、监理意见(B-9表)3预算外签证及其费用管理制度1.目的及适用范围1.1为了加强预算外现场签证的管理,控制投资费用的增加,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范围:现场发生的所有符合可调整合同价款的签证。2.编制依据2.1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件2.2设计图纸3.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3.1本制度所指的预算外现场签证及其费用不包括:3.1.1施工合同内已包括的设计变更签证及其发生的费用(总包干内费用);3.1.2索赔签证(由合同争议或违约引起的费用增减,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导致总工期延误损失等)及其发生的费用。3.2预算外现场签证的范畴3.2.1施工前无法预见的工程量增加,不属于或不便于出设计变更,而又需要进行现场签证。3.2.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的现场临时工程或紧急工程。3.2.3施工过程中需要在现场认证的其他签证。3.3预算外现场签证及其费用的管理程序3.3.1发生3.2.2条预算外签证,按额外或紧急工程通知(B-4表)要求,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关专业工程师和主管领导会签后下达执行,所需费用按承包单位申报表要求填写办理报批手续。3.3.2其它情况发生的预算外签证按下述程序和要求进行:a、当现场发生预算外签证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口头)要求或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去现场进行调查、察看,经认可后,工程承包单位可提出申报。b、工程承包单位在提交承包单位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供详细的与预算外签证有关的资料。资料应包括:要求签证的理由、根据、签证款项(工程量等)的计算及有关记录。c、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实地测定工程量,并通知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予以签证。d、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对其申报签证款项进行审核之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e、工程承包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外签证按合同规定的定额及费用标准编制工程预算,按正常手续和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3.4预算外现场签证一式三份,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份。4.过程控制及方法4.1凡未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查看认可,或未事先提出通知而擅自处理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和承认。4.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与技经人员应严格控制、严格审查预算外现场签证。5、记录、表式5.1、额外或紧急工程通知(B-4表)5.2、承包单位申报表(A-9表)4工程结算审查与工程款拨付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准确核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拨付,合理使用资金,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的审查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批。2.编制依据2.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2.2符合合同价款调整范围的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等;2.3国家、行业与(地方)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3.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3.1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工程(预)结算应按《建设工程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编制,采用A4纸,并统一封面。3.2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及程序3.2.1工程量的审查:专业监理师依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对申报数量进行审查核定,同时对已完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签认;3.2.2结算价款的审查:技经监理师依据已核定的工程量,根据相应的定额及费用标准(合同中明确的)核算后确定工程结算价款。3.2.3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3.3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工程款支付3.3.1采取按季结算进度款、竣工清算工程款,跨年度工程进行年终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的管理办法。3.3.2、施工单位每季度末的25日报下季施工计划及本季工程预(结)算,并填写申报表(A-12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审定后执行。承包单位每月24日前提交本月(上月24日至本月24日)工程结算书,并填写月度结算款报批表一式六份,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本月度结算价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发月进度款支付证书。支付月进度款中应扣除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费用、预付工程款、保留金、水电费用等)。3.4预付款的支付3.4.1预付款按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合同双方商定的比例确定,分批支付。承包单位填写承包单位申报表,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3.4.2预付款在工程量完成50%时起扣,工程量完成70%时扣完。3.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3.5.1本制度所谓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移交后(提前交付使用)所进行的工程结算;3.5.2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依据工程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开竣工报告、竣工证书等编制竣工结算书一式三份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3.5.3竣工结算编审程序:承包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4.过程控制及方法4.1采取季末结算进度款、竣工清算工程款,跨年度工程进行年终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的管理办法;4.2承包单位编制上报的季度工程结算要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5、记录、表式承包单位申报表9合同项目季结算款报批表(A-12表)监理通知(B-1表)季工程价款支付凭证(B-6表)监理意见(B-9表)索赔费用报审表(A-6表)5施工索赔处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严密合同制约机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仅指由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引起的索赔处理,由材料采购合同与设计合同等其它合同(或协议)引起的索赔不适用本制度。2.编制依据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2建设监理合同;2.3工程施工合同;2.4工程招投标文件。3.索赔的内容及程序索赔分为索赔(非承包方原因)与反索赔(承包方原因);从索赔内容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3.1索赔的内容3.1.1索赔a)合约内的索赔:索赔所涉及的内容能在合同中找到依据;b)合约外的索赔:索赔内容和权利在合同中难以找到依据,但权利可来自普通法律;c)由建设单位拖延付款引起的索赔;d)工程量增加引起的索赔;e)不可抗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索赔;f)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延误;g)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增加赶工费引起的索赔;h)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的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l)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错误或相互矛盾引起的索赔。3.1.2反索赔a)合约内的索赔(同3.1.1.a);b)合约外的索赔(同3.1.2.b);c)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的索赔(如工程质量低劣等)d)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文件或规定提出的索赔。3.2索赔的处理程序3.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2.2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a)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b)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申请报告表(A—6、A—7表)及有关资料;c)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申请报告表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d)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6c)规定相同。3.2.3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可按3.2.2款确定的时限向施工单位提出反索赔。4.过程控制及方法4.1索赔成立的审查:索赔事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根据合同,事件已造成了其中一方成本的额外支出,或工期损失;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其中一方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c)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意向通知后的7天内,对索赔成立条件进行审查。报请总监理师同意后,在此时间内将审查意见在A—6、A—7表中给予回复。4.2索赔损失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条款提交的索赔证据及其它有关有效文件,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报请总监理师同意后,在此时间内同时向合同双方下达索赔处理报告。4.3监理单位处理索赔的权限监理单位有权对合同内(或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索赔进行审核与处理。4.4索赔事项的解决方法4.4.1会议协商解决由总监理师出面邀请当事双方有关领导,通过会议形式,互相协商与交换意见,达成处理意见。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