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一、技术合同及签订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技术合同优惠政策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一、营业税二、所得税一、营业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法人:是指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技术合同分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研究开发”,是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完成新的技术方案的活动,包括探索新发现,创造新发明,完成新设计,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设计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活动。技术开发合同标的:当事人之间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合同内容表现为科技创新。对技术开发合同一方面应要求合同标的具有创新成分和技术进步特征;另一方面对合同标的在技术创新上的要求又只能是相对的,只要合同标的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就是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不要求必须是世界新颖、国内首创或者在行业、地区排名第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包括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无技术创新内容的扩大试验或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项目订立的合同,不按技术开发合同处理。(2)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总体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技术创新内容和科技产业化目标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改造项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单纯的测绘、仿制不属于技术开发;但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的研究开发的,在其原有设备、技术基础上有新的技术进步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对应用软件复制、仿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就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但项目内容为一般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的课题除外。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培育,包括发现野生品种进行后续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单纯进行新品种的试验试种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以下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上述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3)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医药开发合同签订双方的关系:1、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关联企业2、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联企业3、委托方(中介方)、受托方及投资方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一、项目名称:不能用代号表示。一份合同对应一个项目名称。用简明、准确的文字表达合同的标的。如:帕拉米韦原料药的开发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即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包括技术目标、技术内容、技术方法和路线1.技术目标:达到某某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或新产品。2.技术内容:进行甲磺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的研究开发,并进行0、I、II、III、IV期临床试验。其具体技术内容为: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3.技术方法和路线:采用××合成工艺,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结构产物等等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研究开发计划内容包括第1、2、3、4、…阶段计划内容、阶段性目标、阶段性时间、完成进度时间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交付研发成果:交付成果的形式及数量、交付的时间及地点八、验收标准和方法九、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注:应注明价款的组成,可以写成每个研究阶段多少钱的方式)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应对合同中的技术名称进行解释,如药品所对应的化学名)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订立技术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包括已经拥有工业产权的发明创造或有效拥有和控制的技术秘密。是合同约定的现有的、特定的技术成果,合同内容表现为技术转移。(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技术转让合同认定条件技术转让合同以下几种合同可以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1、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2、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3、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技术转让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应该是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是一个笼统的项目名称、单纯的信息和若干数据,而应是构成一个具有实用价值的,内容详细的技术方案。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技术秘密的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以及应当交付给对方的技术资料,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明确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技术转让合同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几点说明: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技术转让合同3、技术秘密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5、仅仅只是许可方运用该项技术秘密为受让方完成项目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一定是技术的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许可方可以派人员做技术指导和培训。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6、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同一实施地实施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多次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即同一项技术秘密不能对同一个目标(技术秘密最终实施地)转让多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何地区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技术秘密,但不应该有时间限制。一旦受让人掌握了该技术秘密,就可以永久使用下去,直到新的技术成果取代它为止。医药类技术合同转让医药类技术合同转让大致可分为:1、拥有专利技术的技术转让;2、技术秘密转让;3、新药技术转让;4、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1、拥有专利技术的技术转让合同签订,按照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签订;2、技术秘密转让,按照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签订;如转让原料药制备工艺技术、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技术等,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协助完成或共同完成药品的注册申请等。3、新药技术转让:(一)持有《新药证书》的;(二)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应当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届满前提出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合同参照专利权转让合同进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4、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一)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其新药监测期已届满的;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制剂,不设监测期的;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不设监测期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