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设备使用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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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门使用规范流程(一)电源输入要求AC220V,电压范围AC187V~242V。(二)要求使用环境干燥,通风。(三)如有污尘时,用布蘸水或酒精轻轻进行擦洗,不能直接用水或其他化学溶剂清洗。(四)使用时请勿碰触和晃动安检门,否则引起安检门误报警,甚至损坏。(五)使用安检门时,可根据需要检测的要求,对探测的区位进行灵敏度调节。例如,当需要鞋底下金属物通过不报警,其他各区灵敏度又要求较高时,只需把第一区位灵敏度适当调低,把级数数值选大些,其它区位选小些即可。(六)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禁止其他人员携带金属物品从探头侧面经过,产生干扰信号。安检人员应仔细观察仪器信号指示灯,应在信号指示灯稳定时才允许被检人员通过,尽量避免外界干扰引起的误报,提供安检效率。(七)通过安检门时,被检人员应依次排队顺序安静通过,禁止大声喧哗,禁止两人或多人紧挨同时通过安检门,待检人员在前人通过检查时,应与仪器保持0.5米的距离,待前人完成检查后再通过安检门。(八)被检人员通过安检门时,应将包、钥匙、手表、饰品等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取下,由安检人员通过物品传递桌传递至安检完成区域,被检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再领取自己的物品,领取物品时应注意行走路线,切勿阻挡他人进行安检。(九)当被检人员通过仪器发生报警时,应在走出探测区域后自觉走到二次检测区域内配合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区域应设置在不影响一次安检区域和物品传递、领取区域。(十)二次检查:采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被检人员的可疑部位进行扫描探测,二次检测区域应距离安检门1米以上,避免安检人员挥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干扰到安检门,影响到检测速度。(十一)安检人员在安检时应密切注意安检门周边情况,避免发生漏检或被检人员人为干扰仪器。(十二)消除假报警假报警就是有人通过安检门时,身上没有携带任何金属物品而发生报警。这种报警是由于外界电磁波与安检门发射频率相同或相近引起的,安检门把这种干扰误视做金属反射的信号而报警。安检门具有8种可供选择的发射频率,当某种频率受到干扰时,通过改变安检门发射频率,避开外界的干扰,减少假报警。选择一种当没有人通过安检门时信号指示灯亮得最少时的频率。这样就可以提高安检门工作的可靠性。注:以上未描述到的问题请致电400-023-8110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基本操作流程1检查安检机电源是否通电(应急开关必须顺时针旋转开起);2将钥匙插入钥匙开关中,顺时针旋转开起;3按绿色启动按钮后会隐约听到设备启动声,此时等待启动;4开机成功后双击系统图标打开桌面上的操作软件;5此时要输入用户名密码(用户名及密码为一般出厂调设置为1);6进入程序后先按F11(获取数据)。注:此时主机皮带会旋转.完成后按确认;7按F12(调整射线源)。注:此时主机皮带会旋转.完成后按确认;8以上流程完毕后就能随意启用。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常见故障处理故障1系统无法上电注意事项(1)检查电源是否正确通电。(2)钥匙开关是否接通。(3)紧急开关是否处于锁定状态。(4)设备内部空气开关是否跳开。故障1以上处理方法(1)检查电源是否符合220+10%/-15%V,(2)插上钥匙开关,顺时针旋转至接通位置。(3)顺时针旋转紧急开关按钮进行复位。(4)面对设备打开设备左面板,找到空气开关,先按下空开上的蓝色小方键,然后把合闸开关播至“ON”位置即可。注:以上为开不了机所导致的几项故障,其他问题请查阅(X射线安全检测设备用户手册)或致电400-023-8110站场行包安检操作规范(试行)一、安检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安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各下属单位实际情况,对所有旅客的行李,以及托运快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旅客乘车安全。2.每天按规定时间开关安检机,在本机运作过程中,文明礼貌指导旅客将行李过安检机,并严格进行监控。3.严格进行“三品”检查,将“三品”堵截在站场及车外,发现有人携带“三品”进站时,要及时劝阻旅客携带上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发现有携带枪支弹药的立刻向公安机关和值班领导报告,并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及做好应对策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4.对旅客宣传教育,车站通过广播向旅客宣传“三品”的危害性和相关规定。安检员必须佩带安检员的标志,文明上岗,对旅客耐心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乘客积极主动配合,搞好安全检查工作。5.每天必须做好安检机的工作日志和检查记录工作,并将所缴物品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二、人员设置与隶属各站根据本站的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检员,安检员需经培训及格能熟练操作设备方能上岗。其他安检员可以兼职,安检员纳入各站安保办人员编制,安保办负责一切行包安检工作。三、安检员职责1.主动维持旅客进站秩序,引导旅客凭票有序入站,行李过机安检;引导入站后的旅客迅速离开入口处,避免堵塞入口;2.熟练掌握安检机的正确操作程序和技能,努力提高对“三品”的认知能力;3.监测旅客携带行李,杜绝“三品”及其他禁运物品入站,收缴违禁品做好登记工作,下班时统一上交。4.主动制止无票人员或非我站员工由入口进入候车大厅;提高警觉,对入站旅客进行细心鉴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时通报予以监视;四、行包安检程序1.安检员在候车室入口处,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2.安检员根据“逢包必检”的要求,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对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2)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及其他可疑物品的;(3)发现似有容器、仪表、瓷器等物品的;(4)有其他可疑情况的。3.安检员根据“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物主自行打开箱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实施开包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辨别,发现可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可疑人员,由安检人员进行先期问询,不能排除嫌疑的及时联系公安民警到场进行盘查。4.安检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检工作情况。对收取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应当登记。5.对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定期进行清理。五、“三品”处理程序1.安检员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将该物品上交安保办后方可进站乘车。2.安检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3.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4.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属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处理。六、X射线安全防护措施为了有效地保证了操作及被检测人员的安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措施:1、严禁在设备通电情况下,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暴露在铅门帘里面(入伸手进安检机内拿行李等)。确保在起动安检机时身体任何部位没有进入检查通道内。2、设备出现故障,相关人员不得自行维修,必须通知厂家进行维修。3.为了保证维修人员的安全,本设备设有二个联锁开关(任意一个联锁开关断开都不会发射X射线),维修时切记。4.本设备传送带停止运行和通道中无物品时X射线不会发射。5.设备在多个位置设置接地线,可以有效避免人员触电和设备损坏。6.皮肤不要接触铅防护帘,避免铅中毒。7.操作人员工作完毕,必须用清洁用品清洗手、脸等与射线有可能接触的身体部位。9.对安检机专职操作员不定时发放健康饮品。七、设备使用注意事项1.超过6个月没有使用的设备请不要开机!必须先由专业技术人员对X射线发生器进行重新起动,否则可能导致X射线发生器损坏!2.必须确保是合格的操作员才能操作安检机。3.安检机的安装、电气连接以及对机械和电气部件的更换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器件更换以后,相关的参数都要进行调整,然后才能正常使用。4.如果安检机的外壳部件、电缆、传送带或铅防护帘被损坏,必须停止操作。铅门帘损坏或者打开时,不能让设备工作。5.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外壳板和部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打开。7.禁止修改、变更有关系统安全性的任何部分。8.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只能用于检查物品,严禁用于检查人体或动物。9.禁止坐或站在传送带上。10.确保行李在检测通道内或出口端没有被堆叠!如果行李阻塞了检查通道,在清理疏通之前应首先关机。12.防止各种液体流入机器。如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关机。13.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及显示器上的散热口不能被挡住!14.系统工作前必须接地。主电源插座和安装现场必须具备可靠的接地配置。15.设备工作时,尽量避免站立在通道出口、入口附近。八、设备保养根据设备的操作手册正常开关机,对设备定期进行保养1.设备应该安装在通风、灰尘少、干燥的环境中,忌高温、潮湿和日光的直接照射。2.平常对设备除尘,用毛刷和吸尘器将灰尘清除干净。3.发现元件或者接线头有松动的现象,要立刻进行紧固。4.有元器件锈蚀时,必要情况下进行更换。5.如果有元器件损坏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更换新的器件。6.维护时不能让异物或者液体进入设备,以防引起漏电或者引发事故。九、“三品”范围“三品”是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的简称,包括十大类物品:(1)爆炸品。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花、发令纸(打火纸)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固体。如硫磺、油布及其制品等;(4)压缩气体类。如打火机气体、液化石油气等;(5)易自燃的物品。如黄磷等。(6)毒害物品。如砒霜、敌敌畏等;(7)腐蚀性物品。如硫磺、盐酸、硝酸、氧水等;(8)放射性物品。(9)氧化剂类物品。(10)遇水易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镁、铅粉等。十、相关法律解释(一)《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二)《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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