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出卖人对标物没有所有权所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通知承租人,分割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要求赔偿损失,要求买卖合同无效的,不支持;●●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2分;基本法律、一般法律1、法律渊源: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规章(部门规章-部委、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国家;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3、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小于10岁;限制民事-大于10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民事-18岁以上;4、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事件和行为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人的行为-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主,订立合同;人的行为-事实行为:与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创作,侵权●●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5分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国家利益2、无效民事行为: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无效无名事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除纯获益,细小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方面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合同,如订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纯获益除外;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追认,追认后变为有效行为;催告后无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其他行为,为无效行为,如遗属;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行为,撤销后绝对无效,自始无效;行使撤销的时间自知道应当知道起1年内;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4、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附条件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附期限的期限到来是个一定的事件,有确定性可预知;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权限内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2、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3、狭义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狭义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有效;狭义无权代理效果:善意第三人,可以追认前撤销,使合同无效;也可以催告追认,使合同有效;有选择权;4、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行为;表见代理的效果:对于善意第三人,既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有选择权;5、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连带;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都是无权代理;存在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三、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2、诉讼时间的种类:短期时效1年,身体伤害、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3、诉讼时效的起算:约定期间的,清偿期限届满时起算,分期履行的为最后一期届满起算;未有约定的:债权人要求清偿时,宽限期届满开始起算,但第一次主张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主张时起算;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选项A);(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选项BD);(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选项C);(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4、中止与中断:中止相当于暂停计算;中断相当于清零重新计算;中止的事由2:不可抗力,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4: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他情形;等同于诉讼的有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原则是要和法院有关;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债务人做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做出这个意思表示的不中断;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中断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而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第三章、物权法15分一、物的种类1、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物,所以母牛肚中的小牛不是孳息,生下来才算;树上的苹果也不是,摘下来才是;2、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全面支配权。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内容法定;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真实物体存在;物权公示原则;4、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区别在于有没有前手;二、不动产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生效的例外:登记对抗,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生效,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非基于法律的物权变动: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时发生效力;基于公法:因诉讼等法律文书,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自法律文书做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以上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再处分时需要办理登记;2、不动产登记制度: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主;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15日内不诉讼的,登记失效;预告登记:自物权可以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登记的,登记失效;三、动产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继承取得,取得生效;基于公法文件的,做出时发生效力;2、动产的买卖: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生效;3、特殊交付方式: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先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指示交付:物权在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用动产的,可指示交付;占用改定:物权转让后,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物权转移让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的质押和抵押:质押交付生效;抵押登记对抗;以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一物二卖1、多重买卖的合同效力:因多重习卖,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动产的一物二卖:普通动产:普通动产设立多重买卖,多个合同均有效,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时,先受领交付的,请求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人民法院支持;未交付,先支付款项的请求交付的,支持;均未交付未付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支持;特殊动产:对于机动车等出卖人设立多重买卖,在各合同都有效时,多个买受要都要求履行合同时,先受领标的物的,请求办理登记取得物权的,支持;都未交付,先登记的要求交付标的物的,支持;出卖人已交付买受人之一,又和他人办理登记的,取得标的物的要求登记的,支持;未交付也未登记的,先订立合同请求受领标的物办理登记,支持;3、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构成欺诈,买受人可在解除合同请求赔偿的前提下,要求支付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五、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1、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主张无效合同的,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无所有权不能转移物权,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的,支持;2、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基于法律行为、买受人善意、转让人无权处分、支付了合理对价;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赃物遗失不适用;4、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应及时通知所有人或上交,6个月无人认领归公;遗失物的转让:拾得人转让的,权利人可要求损失赔偿也可在2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拾得人通过拍卖取得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费用,支付后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六、共有1、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对不动产动产没有约定共有方式的,除家庭成员是共同共有外,其他为按份共有;对于按份共有,没有约定份额比例的,为等额共有;2、对外关系: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外部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3、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份额: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无需共他人同意,但共有人有优先权;4、共有物的处分:对共有物处理或修理时,共同共有的,需全体同意;按份共有的,需大于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5、无权处分: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处分的,债权合同成立,物权待定,共他人追认成立;七、建设用地使用权:1、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生效,有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创设分有偿出让和无偿划转;转移有转让赠与等;2、无偿划拨:无偿划拨+出资;出资人以无偿划拨土地出资的,其他出资人提出未尽出资义务的,法院要求合理期间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尽出资义务;3、有偿出让: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年限,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40年;八、抵押权:1、抵押合同: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不提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2、抵押物: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用于公益事业单位的财产不得抵押;房地一体原则;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集体用地,只能地随房走,房抵押时土地一并抵押,土地不能单独抵押;3、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权从登记时开始设立;建筑物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拍卖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以生产的设备、产品、机动车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第三人;抵押物的范围:新增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上面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处分时一并拍卖,房屋的价款不得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从物及于抵押物;抵押物的孳息,从扣押起及于抵押物;添附:抵押物为混合物、附着物,第三人为共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物上代位权: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赔偿金优先受偿;4、抵押物的处分:转让、出租。涤除抵押权,受让人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清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的出租: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租赁合同期间内合同仍然有效;先有抵押合同后出租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出租合同订立时,未告知的,应当给承租人赔偿损失。5、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物拍卖对债务的清偿顺序,实现的费用、利息、主债务;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物仍对数个债务人提供担保;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在主债务转让时,需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对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对于减少价值,可要求抵押人恢复或再设抵押,抵押人不同意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清偿;6、物权重合:同一物上的多个物权;不动产: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动产: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全部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全部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7、放弃抵押权: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权人放弃权利的,其他担保人在放弃的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8、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没有确定;最高额抵押是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