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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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報2簡報大綱•參考立法例•規範目的•規範架構•規範內容3參考立法例•外國–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我國–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4規範目的•核心價值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立法精神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5規範架構•立法目的、定義用詞•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6規範內容•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7規範內容•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8規範內容•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9規範內容•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10規範內容•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0、11點)定義:–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處理程序:–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政風機構登錄建檔11規範內容•依法行政及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12規範內容•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原則: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13規範內容•受贈財物【2】(本規範第4點)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屬公務禮儀(不限金額)–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不限金額)–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14規範內容•受贈財物【3】(本規範第4、5、11點)處理程序:–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應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政風機構登錄建檔15規範內容•受贈財物【4】(本規範第5點)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無須簽報知會登錄–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16規範內容•受贈財物【5】(本規範第6點)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可以舉反證推翻如送禮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且有證據足資證明17規範內容•飲宴應酬【1】(本規範第7點)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18規範內容•飲宴應酬【2】(本規範第7點)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19規範內容•飲宴應酬【3】(本規範第7、9、11點)處理程序:–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政風機構登錄建檔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20規範內容•飲宴應酬【4】(本規範第8點)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21規範內容•出席演講等活動【1】(本規範第13點)活動類型:–私部門舉辦–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費用標準:–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22規範內容•出席演講等活動【2】(本規範第13點)處理程序: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23規範內容•兼職禁止(本規範第12點)目的: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內容: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24規範內容•首長踐行程序(本規範第14點)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25規範內容•妥善財務管理(本規範第15點第1項)內容: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處理程序: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26規範內容•落實平時考核(本規範第15點第2項)內容: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處理程序: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27規範內容•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本規範第16、17點)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28規範內容•違規懲處(本規範第18點)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29規範內容•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本規範第19點)視機關業務需要如基於管理、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或稿費等30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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