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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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主讲人王朝霞2010年10月第一部分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简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1、公务公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2、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决定可申辩与申诉•3、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建议改正或撤销•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制•5、从业限制:亲属关系、离职、兼职•6、聘任制公务员的上岗与人事纠纷的解决•7、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二、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第13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12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二部分行政复议法••图表:近年全国行政复议纠错比例逾三分之一新华社发2009年河南省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类别情况列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类、土地类、城建类、劳动类,占申请总数的86.4%。其中公安类占37%,土地类占34%,城建类占8%,劳动类占7.4%2、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占43%因对行政确权不服的占23.9%因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占7%因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占5.84%因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占4.2%因对行政征收不服的占3.6%其他12.46%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在已审结案件中,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占2.3%作出维持决定的占50.9%作出撤销决定的占11.5%作出变更决定的占1.4%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占0.6%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占0.9%调解结案的占3.1%,终止的占18.2%作其他处理的占0.4%2009年,我国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约8万件左右,案件数还略少于行政诉讼,而有的国家两者之比10∶1,甚至达到24∶1。同时,我国现有70%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一、行政复议法简介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由国家局进行复议的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二、食品药监系统可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行为2、行政处罚行为3、行政强制行为4、行政确认行为5、行政不作为行为6、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三、了解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合法性与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四、食品药监机关被复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尊重申请人的复议权;2、关注申请人是否适格(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3、关注自身是否为适格的被申请人;4、关注申请人复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60日);5、及时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6、依法行使申辩权;7、合理定夺复议期间是否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8、依法运用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9、积极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五、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运用1、和解与调解的依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2、对和解的要求:(1)双方自愿(2)和解范围要符合规定:①自由裁量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类除外)②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3)时限规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4)内容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5)程序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3、对调解的要求:(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2)调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①自由裁量类的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3)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六、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新动态1、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71号文《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以下8个省、直辖市为行政复议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2、2009年5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84号文《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省政府本级和郑州、安阳、驻马店三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3、2009年12月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283号文《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12月24日下发《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按照《规定》要求,郑州市设立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其中,行政复议委员会聘请专业人士、专家学者作为成员,参与审查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和监督本区域行政复议工作。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52万余件,原告胜诉率占30%。据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统计:郑州市“民告官”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06年800起左右2007年达到1000多起2008年就有1200多起2009年1400多起原告胜诉率在30%~35%一、行政诉讼法简介法律类: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高院司法解释类:1、1999年11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2、2002年6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3、2007年12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4、2007年12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建立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实行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问责制•应诉案件分级报告备案制等《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出台后首例一把手”应诉案件•2009年8月1日郑州市交警三大队的“一把手”大队长朱则军坐在了被告席上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食品药监机关应诉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以平常心态对待被诉2、关注原告是否适格3、关注自身是否为适格的被告;4、关注诉讼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5、及时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6、依法行使申辩权7、合理定夺诉讼期间是否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8、恰当运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9、积极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书讲课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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