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措施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22.1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需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92)的有关要求。22.2领导干部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2.3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22.3.1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方法。22.3.2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务使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22.4加强对各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反对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22.5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22.6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22.7对于采用液氨进行SCR脱硝的电厂,液氨的运输、存储、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22.7.1发电厂在液氨的运输、存储和使用的环节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的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22.7.2运输液氨的槽车应符合《液氨汽车罐车技术条件》HG2599-1994中的要求,运输槽车运送时要灌装适量,不能超压超量运输,运输车辆应避开高温时段,防止曝晒,同时要保护好附件阀门及液位表;装运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驾驶人员应谨慎驾驶,严禁交通违章,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22.7.3液氨储罐应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棚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直射。液氨存贮区域的电气设备要按Q-2级防爆要求配置,并设有紧急泄压装置及可供抢救时喷洒水雾的消火栓。配备必要的防毒面具,有条件的可配备空气呼吸器,液氨储存及蒸发区域应设置氨泄露监测仪和自动水喷淋装置。。22.7.4液氨储罐、氨泄漏监测仪、安全阀均应进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