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总账科目明细分类金额备注库存现金库存现金其中:受托代理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在途物资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其他存货在加工存货非在加工存货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因接受代管资金形成的应付款其他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总账科目明细分类金额备注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发生时不计入预算收入如转让资产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其中:专项收入其他预付账款财政补助资金预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其中:财政补助资金预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需要收回及其他如支付的押金、应收为职工垫付的款项等存货购入存货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非购入存货如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存货等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用非现金资产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债券投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发生时不计入预算支出发生时计入预算支出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应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预收账款预收专项资金预收非专项资金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序号新制度科目原制度科目编号名称编号名称一、资产类11001库存现金1001库存现金21002银行存款1002银行存款31021其他货币资金4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1201财政应返还额度1101财政应返还额度61101短期投资1201短期投资71211应收票据1211应收票据81212应收账款1212应收账款91214预付账款1213预付账款1511在建工程101218其他应收款1215其他应收款111301在途物品121302库存物品1301存货131303加工物品141611工程物资151811政府储备物资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161891受托代理资产171501长期股权投资1401长期投资181502长期债券投资191601固定资产1501固定资产201801公共基础设施211811政府储备物资221821文物文化资产231831保障性住房24160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502累计折旧251802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261832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271611工程物资1511在建工程1613在建工程281701无形资产1601无形资产291702无形资产累计摊销1602累计摊销301902待处理财产损溢1701待处置资产损溢二、负债类312001短期借款2001短期借款322101应交增值税2101应缴税费332102其他应交税费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342103应缴财政款2102应缴国库款2103应缴财政专户款352201应付职工薪酬2201应付职工薪酬362301应付票据2301应付票据372302应付账款2302应付账款382305预收账款2303预收账款392307其他应付款2305其他应付款402901受托代理负债412501长期借款2401长期借款422502长期应付款2402长期应付款三、净资产类433001累计盈余3001事业基金3101非流动资产基金3301财政补助结转3302财政补助结余3401非财政补助结转3403经营结余443002专用基金3201专用基金四、预算结余类458101财政拨款结转3001财政补助结转468102财政拨款结余3002财政补助结余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478201非财政拨款结转3101非财政补助结转488202非财政拨款结余3001事业基金498301专用结余3201专用基金508401经营结余3401经营结余518001资金结存(借方)3001财政补助结转3002财政补助结余3101非财政补助结转3001事业基金3201专用基金3401经营结余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2)“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3)“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4)“存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5)“长期投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6)“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7)“累计折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8)“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9)“累计摊销”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10)“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负债类(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2)“应缴税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