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镇小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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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镇小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制度为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预警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党员干部。二、工作机构我校成立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预警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预警机制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三、预警内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提醒:(1)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群众有反映的;(2)在遵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方面群众有反映的;(3)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身形象较差,群众有不良反映的;(4)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法制监督、行政复议、资金使用、人事任免以及党员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乔迁、出国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5)不能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或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6)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马虎、不认真,不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个人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7)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告诫:(1)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群众反映强烈但查无确凿证据的;(2)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生活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3)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4)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工作中无理取闹、无原则纠纷的;(5)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或领导指出后,没有改观的;(6)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7)警示提醒后发现需要实行告诫的;(8)其他需要警示告诫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纠错:(1)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若干准则(试行)》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3)警示告诫后仍未整改到位的;(4)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举的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成违纪;或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四、预警方式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约谈方式,使用蓝、黄、红三种颜色的统一格式文书,履行相关手续。蓝色预警用于警示提醒对象,预警方式为提醒约谈或提醒函询;黄色预警用于警示告诫对象,预警方式为告诫约谈或告诫通知;红色预警用于警示纠错对象,预警方式为训诫约谈或责令纠错通知。五、线索来源(一)内部线索。主要包括在信访举报、效能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或掌握的问题。(二)外部线索。主要包括上级交办或基层举报的问题,办公室成员和基层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其他线索来源。六、线索处理(一)内部线索根据预警事件性质,由预警办直接排查或提出初步预警建议,填写《预警对象审批表》,报办领导批准后实施预警。(二)外部线索由预警办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根据预警事件性质,由预警办直接办理。(三)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预警范畴。七、对象确定(一)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二)警示提醒对象,需经办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警示告诫对象,需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警示纠错对象,需报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实施。八、组织实施(一)开展预警工作,一般自办领导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二)书面预警由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发提醒函询书、告诫通知书、责令纠错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提醒函询书要求预警对象对有关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告诫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立即终止错误行为,并限期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预警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责令其限期纠正整改到位,同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三)实施约谈预警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1、制定谈话方案。承办部门就预警对象需要事前提醒的有关事项、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交主谈人。2、确定谈话人员。对预警对象实施约谈,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办领导。3、通知预警对象。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预警对象本人,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达谈话地点。4、实施预警约谈。对提醒约谈对象,要告知其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需要注意的重大事项,要求其做出解释、说明或承诺;对告诫约谈对象,要就有关问题及时给予告诫和劝勉,提出整改要求。对训诫约谈对象,要指出其错误事实,严肃批评教育,帮助查找原因,责令其限期纠正。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九、监督整改(一)警示提醒对象,在接到提醒函询书或接受提醒约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二)警示告诫对象,在接到告诫通知书或接受告诫约谈后,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有关问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三)警示纠错对象,在接到责令纠错通知书或接受训诫约谈后,要虚心接受批评,对存在错误在1个月内纠正整改到位,同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向承办部门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发出延期整改通知书,延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四)预警办对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回访,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预警工作回访登记表》,提出意见,报办领导批准后解除预警。十、结果运用(一)对警示提醒情况,可根据需要由预警办向全办通报。(二)对警示提醒对象,预警后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告诫、警示纠错;对警示告诫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警示纠错或组织处理。(三)对警示告诫、警示纠错情况,预警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单位报告。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在整改期满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警示纠错对象在整改期满后3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转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四)在实施预警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上预警办。(五)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对预警问题存在异议的,可以在预警实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在进一步调查了解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十一、资料归档预警工作结束后,党风廉政建设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警示提醒仅作记载。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的相关资料(预警线索移送表、预警对象审批表、预警回访登记表、预警延期整改审批表、预警工作登记表、通知书、谈话方案、谈话记录、整改报告等),按照一人一卷进行整理后,统一由综合科归档备查。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结果同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十二、附则(一)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解释。(二)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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