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警务协作与公安指挥1.了解我国警务协作的基本形式;2.熟悉警务协作的行动编组和各种指挥关系;3.领会公安指挥各种方式的优缺点;4.掌握我国公安机关有关警务协作与指挥的各种法规条文和规定。第一节警务协作概述在现代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中,多警种、跨区域的警务协作越来越成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警务活动模式,而警务协作的核心是指挥。一、警务协作的含义警务协作,主要是指我国跨行政区域的各级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内的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以至国际警察部门之间在各种重大警务活动中共享信息资源和协同处置行动的一种横向联合方式。警务协作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1.宏观层次的警务协作是对某一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或犯罪趋向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各个方面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宏观整体行动;2.微观层次的警务协作是针对在每一个具体紧急治安事件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置中各种处警力量之间如何相互提供线索信息和支援配合的行动。二、警务协作的形式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警务协作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A.按警务协作的主体不同,警务协作分为:A1警种间;A2区域间;A3国际间三种警务协作形式B.按警务协作的协同行动方式不同,警务协作分为:B1联合行动;B2合同行动两种形式。A1警种间的警务协作主要有两种形式:a.不同警种之间的协同行动。b.不同行政辖区公安机关的同一警种之间的协同行动。不同警种之间的协同行动在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中,主要以特警、治安警和刑侦警察为重点处置力量,交巡警、社区警察和其他警力等为支援配合力量,担负外围的警戒、重点保卫、巡逻等任务,情况紧急时,也参加主要处置行动,武装警察用于力量加强,作为完成特殊任务的攻坚力量;不同警种之间的协同行动在警情发生初期,巡逻警察和公安派出所的社区警察、治安警察等在公安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下,具有先期处置权,应就近先期处置,然后移交管辖权。专业警察主要负责专门公安机关管辖的警务活动。不同行政辖区同一警种之间的协同行动这种警务协作形式主要发生在刑侦警察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串案并案侦破和追捕负案在逃人员的协同处置行动中。在串并案的协同侦破行动中,一般由某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牵头,召开串并案会议,发出协查通报(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至公安部的刑侦部门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协同侦破行动。在追捕负案在逃人员的协同行动中,一般遵循“属地原则”,由处置行动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警力,缉捕罪犯。A2区域间公安机关的警务协作这种警务协作形式主要发生在不同行政管辖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层次:a.省级公安机关之间的警务协作。b.市、县公安机关的警务协作。c.接壤地区公安机关的警务协作。A3国际间的警务协作:国与国或地区与地区之间警察机关的重大警务处置协同行动。目前,我国国际间的警务协作,打击跨国、跨地区犯罪活动,主要集中于八个方面:一是走私贩私;二是贩运毒品;三是伪造货币;四是诈骗钱财;五是抢劫杀人;六是恐怖活动;七是劫持飞机;八是引渡各种重大犯罪嫌疑人等。每年我国都有一些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通过国际间的警务协作得到有效处置。B1联合行动两个以上警种或两个以上不同行政辖区公安机关的警力,按照处警的总目标和统一计划,在联合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进行处置行动,但独立完成各自的处警任务的一种协同行动。B1联合行动在联合行动中,各警种、各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并列的,不分主次,互不隶属,平等合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相互之间一般不构成直接指挥关系,都是独立执行处警任务,处置行动由联合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控制。这种警务协作形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警务活动,如开展全国、全省范围内的“严打”斗争。B2合同行动在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中,以一个警种或主要处置现场地的公安机关为主,其它警种或公安机关直接配合共同完成处警任务的一种协同行动。合同行动通常适用于某一个紧急治安事件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协同处置行动中,如暴乱、骚乱、游行、示威、静坐等群体性事件、劫持人质、持枪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案件等。B2合同行动在合同行动中,一般以防暴警察(特警)、治安警、刑侦警察或主要处置现场地的公安机关作为公安指挥协同的主体,其它警种或其他公安机关和部门以加强、配属和支援的方式配合处置行动,处于从属地位,服从作为公安指挥主体的警种或公安机关的指挥员指挥,并且这种指挥的内容比较具体,其它警种或公安机关警力的处置行动自由度相对较少。第二节公安指挥关系法约尔的统一指挥规定:“无论对哪一件工作来说,一个下属人员只应接受一个领导人的命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有适合双重指挥的社会组织。指挥者与被指挥者之间按照指挥职能和指挥权限划分所形成的支配、制约与配合的责权关系。指挥关系含义公安指挥关系基本类型1.现场指挥的种属控制关系:2.现场参战警力之间主从制约关系:3.现场指挥的平等协商关系:现场指挥的种属控制关系现场指挥员与现场各处警部队之间无论是否具有直接行政领导关系,都必须建立直接的、纵向垂直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种属控制关系主要是通过现场处置行动的编组来建立。在处置行动中,我们一般将参战警力编成组,如处置行动组、情报收集组、交通管制组,取证审查组,宣传教育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现场外围控制组、应急机动组,等等。现场参战警力之间主从制约关系不同警种之间相互支援而构成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一般以受援方为主,对支持方实施指挥。我国警务指挥模式,一般按“属地指挥”原则,以所辖现场处置地公安机关指挥为主。根据我国各警种特点,一般以防暴警、特警、刑警、治安警为主。现场指挥的平等协商关系两个互不隶属与制约的平行处警部队指挥员,为实现共同处警目标而自动建立相互关照、彼此策应的关系。通过平等协商而不是依靠行使指挥权达成统一行动的目的。建立平等协商关系既是各公安机关、诸多警种之间在更广泛的合作领域达成协调有序的基础,也是各种处置力量采取协同行动时减少冲突与失控的有效途径。香港警察机动部队训练理顺公安指挥关系的措施以完善的法规制度,加以规范以灵活的运行方式,加以调整以主动的协作意识,加以配合第三节现场处置行动编组与指挥统一指挥兵权贵一处置行动编组含义现场指挥部为达成一定的处置目的,根据处置现场环境、处置对象、处警任务以及各处置力量的行动能力等,按时间、地点对各参战处警部队进行的编配组合。它是确定公安指挥关系类型的基本依据。处置行动编组的特点与要求处置行动编组通常是根据处置行动的需要,在原建制序列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编配调整;为了更好地完成处警任务,可能将编制序列全面打乱,根据处置力量性质、特点重新进行编组。重新编组后,原编制序列的上级指挥员仍要按规定对其行使行政管理权以及后勤与警用装备技术保障权,但绝不能干预其具体的处置行动。现场各参战警力编组现场各参战警力编组现场处置组现场外围控制组应急机动组通讯后勤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取证审查组交通管制组情报收集组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特警、刑警、武警、巡警、治安警、消防警组成由公安指挥中心、安全、技侦、刑侦、治安等部门组成由交警、巡警部门负责由治安、刑侦、技侦、法制、事发地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由办公室、法制、宣传等部门负责由通讯、后勤、治安部门负责由巡警、交警、治安警、刑警、铁路、公路、民航等有关专业警察及相关处置力量组成由当地公安机关各部门警力以及消防、武警等组成处置现场各行动组的主要任务现场处置组:按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行动,严密控制现场,维护秩序;视情况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置行动。情报收集组:负责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综合等。交通管制组:维护事发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外围道路畅通,对现场部分地段实行交通管制措施。处置现场各行动组的主要任务取证审查组:做好现场取证工作,采取公秘结合的办法,收集证据,重点收集犯罪现场证据,事件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的违法犯罪事实,了解案件或事件的内幕。宣传教育组:做好现场广播宣传,教育疏导现场群众,同时,做好新闻发布和控制其他新闻媒体的播发工作。通讯、后勤保障组:开通通讯网络,武器警械等保障以及后勤保障等。处置现场各行动组的主要任务现场外围控制组:据点监控、卡点堵截、查询阻截可疑行人及车辆,重点地区巡察等。应急机动组:增援现场,加强、充实和替换一线警力。实施攻坚任务等。行动编组与指挥处置警力的新编组必然产生新的指挥关系。新的现场指挥关系一旦确立,参战警力量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现场指挥关系是否顺畅和有序主要取决于处置行动编组是否符合参战各警种的特点和处警原则,做到既能集中指挥统一行动,又能分散指挥独立行动。第四节公安指挥方式孙子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公安指挥的实践证明,公安指挥方式选择和运用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指挥质量和效率的高低,影响到重大警务处置行动的成败。公安指挥方式含义与作用公安指挥方式是公安指挥者与指挥对象之间职权分配的方法和形式。公安指挥方式是公安指挥职权自上而下的分配。指挥纽带作用指挥规范作用指挥保障激励作用公安指挥方式的类型围绕公安指挥的权力和责任,公安指挥方式可以分为集中指挥和分散指挥、指导指挥和协调指挥、按级指挥和越级指挥。集中指挥又称统一指挥、命令式指挥或集权式指挥,是公安指挥者集中掌握和运用指挥权的指挥方式。其实质是公安指挥者相对于指挥对象始终保持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权。这种指挥的表现形式是:公安指挥者给指挥对象不仅明确任务,而且还规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在一般情况下,下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分散指挥又称分权式指挥或委托式指挥,是一种将公安指挥职权大部分下放给下级指挥者的指挥方式。运用这种方法,指挥员只给下级明确任务、时限,下达原则性指示,提供完成任务所需警力和装备,不规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在处置行动中有重点地监督检查,实施目标控制。下级指挥者可以根据上级意图和处置现场实际情况,独立自主地指挥处警部队完成任务。集中指挥与分散指挥的比较集中指挥:公安指挥员对于全局情况掌握比较明确,本级警务处置行动对全局有决定性影响;并且行动准备时间较充分;地形有利;指挥手段能够保障等。分散指挥分散指挥应规定出下级行使职权的界限,防止放任自流,失去控制。指导式指挥与协调式指挥指导式指挥,是一种介于集中指挥与分散指挥之间的指挥方式。公安指挥员在命令中,对处警部队完成处置任务的手段不作具体规定,但对处置行动中应把握的重要关节、关键问题要有明确的指示。下级在公安指挥活动中,只要情况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就可以灵活机动地选择完成任务的手段,指挥决心不必层层报批,重大问题的处理不必事事请示,只要不违背上级总的意图即可。指导式指挥与协调式指挥协调式指挥,是公安指挥者对数个指挥对象实施的以整体、横向协调为主要内容的指挥方式。公安指挥者委托某一相关行政区内的公安机关领导或执行主要处警任务的警种指挥员负责协调处置现场各处警部队的行动,也属于一种协调式指挥。协调式指挥涉及的面比较宽,但深度比较浅。只要该指挥对象完成任务的方法步骤不影响其他指挥对象的行动和整体处警目标,一般不干涉。指导式指挥与协调式指挥的关系指导式指挥对指挥对象完成任务的方法要有概略的规定或提示,而协调式指挥则完全是目标控制;指导式指挥通常是对某一个指挥对象而言的,而协调式指挥既可特指某一指挥对象,也可泛指几个指挥对象,而且重点是指后者。协调式指挥适合于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警务处置协同行动的指挥。按级指挥与越级指挥按级指挥:是指公安指挥者按照确立的指挥关系逐级对指挥对象行使指挥职权的指挥方式。按级指挥的实质是逐级控制,是依照隶属关系,各负其责地实施从上至下的一级一级递阶式指挥。按级指挥是公安指挥方式的基本类型之一,也是重大警务处置行动指挥的主要方法。按级指挥与越级指挥越级指挥:是指公安指挥员超越一级或数级对指挥对象行使指挥职权的一种指挥方式。越级指挥通常在执行特殊任务或警情紧急时采用。公安指挥中心对警情的先期处置,一般都是对处置现场就近的警力实施越级指挥,以提高处置行动的快速反应能力。“网络式”指挥方式“网络式”指挥可以使公安指挥员综合灵活地采用多种指挥方式,对直接实施处置行动的单个警察或行动小组进行指挥控制,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