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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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课件一.基本法律常识(一)销售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含义1.销售代表之主体地位:一定权限之公司代表,公司承担其工作行为之法律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应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在建立销售渠道时须规避商业贿赂之情形(2)在进行营销体制建设和广告促销时注意规避相关法律问题。如直销模式和传单散发问题(3)在进行销售返点时注意规避商业贿赂(4)在进行产品促销时注意规避相关法律问题,如欺诈销售和抽奖促销(单次奖额不超5000)(5)在处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时,注意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6)在签定合同时注意无权代理之情形,如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等(7)注意对空白合同和空白介绍信的管理(8)注意口头表达可能承担要约或者承诺的效力2.销售人员的法律义务(1)严守客户资料和公司营销方案(2)负责协调客户与公司产品质量等相关纠纷的解决(3).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销售部产品质量跟踪体系和顾客服务制度。(4).负责组织销售系统贯彻ISO9001标准,编制有关程序文件,工作职责标准并组织实施。(5).负责建立健全客户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记录,并运用统计技术进行分析、制定纠正措施,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6).负责对销售部文件的制定、修改、作废、发放、收回、销毁、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7).参与公司质检部门、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的产品质量分析会,并根据用户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意见。(8).负责对销售部文件的制定、修改、作废、发放、收回、销毁、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9).负责常规合同评审和组织特殊合同评审。(10).负责向公司网络部提供公司最新产品信息和产品质量改进信息。(11)负责催收帐款(二)定金与订金1.定金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合同的担保;第二,证明作用。(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订金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诚意金即意向金,它是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一种不正规的叫法,即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购房者必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预缴一定的购房诚意金,否则就没有排号购房的资格。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此说法,开发商收取购房诚意金没有法律依据。开发商应无条件全额退还购房诚意金。(1).无预售证收诚意金违规[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就此指出,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诚意金,属违规行为。《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购房诚意金的行为属于从严查处的范围,重则可被取消开发资质。(2)变相收取购房诚意金、排号费等具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即:开发商让有意向的购房人按其要求将一定的现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支取,而购房人只有在拿到指定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后才能取得排号预购房屋的资格。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这同样是一种违规行为,但因其操作手法隐秘、取证难度大,很难进行直接查处。购房诚意金发生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仅是表明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一致意思表示,此时合同尚处在要约或要约邀请阶段,仅具有订约意思表示或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开发商在收取购房诚意金后擅自改变规划、户型,购房人将得不到赔偿。(三).广告的法律效力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概念: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要约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实践中判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方法: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比如《合同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了要约邀请的典型行为。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四,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或者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第五,根据订约的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口头“表达”的法律效力对于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当事人变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口头形式变更合同举证困难,确定变更事实有一定的难度,容易产生纠纷,交易安全不如书面形式。二.新版《合同》的签定(一)重要《合同》概念1、公证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国家证明活动。法律特征:(1)它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2)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3)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及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或文书。(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2、见证民间证明,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私证”,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或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3、公证与鉴证鉴证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经济合同签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一项司法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干预、司法监督的手段,而鉴证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干预、行政监督措施。(2)主体不同。公证是由公证机构所作出的证明,而鉴证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证明。(3)出证方式不同。公证证明是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的公证书、而鉴证证明是由鉴证人员在原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4)效力不同。公证书中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鉴证证明不具备上述效力。在域外效力方面,公证对国家贸易合同及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域外的合同当事人的一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鉴证只能对国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4、律师见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做法是:(1)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有关的法律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2)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3)制作律师见证文书,在见证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律师见证与公证的区别(1)主体不同。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2)法律效力不同。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5.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生效要件:①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合法。法律的特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又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才能生效。还有些合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6.附条件合同(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指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a.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b.条件应是不确定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所在。。c.条件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因此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附条件合同。(2).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分类a.按照条件对民事行为效力产生与否所起的作用:划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肯定条件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依这一分类标准,本案属于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a.条件成就时的效力。b.条件不成就时的法律效力。c.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7.违约责任概念:也称为违反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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