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三月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技术合同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二、技术合同概述•三、企业操作流程•四、注意事项•五、操作实例目录一、技术合同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技术合同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指导当事人完善技术合同条款,提高技术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使知识、人才得到合理配置,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技术合同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一)增值税•(二)所得税•(三)奖酬金提取•(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增值税•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2、《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05]165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5、《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省国税[2013]14号。(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所得税•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所得税•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PO)、技术型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所得税•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所得税•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所得税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奖酬金提取•1、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2、《合同法》第326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奖励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中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换言之,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从形成当月起,至少按10年采用直线法享受加计150%摊销的税收优惠。(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某企业2010年度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1)假定研发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在计算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除了据实扣除1000万元以外,还可加计扣除500万元(1000×50%),据此可以少缴所得税125万元(500×25%);(2)假定该研发费全部形成无形资产,并于2011年1月才达到预定用途,并按10年平均摊销,则2010年发生的1000万元研发费用,从2011年度开始,在10年内,每年在据实摊销100万元(1000/10)的基础上,在计算所得税时,可税前加计摊销50万元(1000×50%÷10),每年可少缴所得税12.5万元(50×25%)。•(一)技术合同的分类•(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二、技术合同概述二、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单独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一)技术合同的分类•技术开发合同:分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可行性论证合同,发展规划咨询合同,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一)技术合同的分类•1、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包括:(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包括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无技术创新内容的扩大试验或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项目订立的合同,不能按技术开发合同登记。(一)技术合同的分类(2)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总体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技术创新内容和科技产业化目标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