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项委托代理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大连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开发区哈尔滨路34号邮政编码:116600电话:86-13942621226传真:86-0411-87903574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委托乙方就XX公司知识产权事宜(以下简称“委托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专项法律事务顾问,乙方同意为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服务律师、代理人1.1应甲方聘请,乙方指派、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1.2甲方同意上述顾问律师、代理人指派其他律师、代理人配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第二条服务范围乙方在委托事务的实施过程中,按照甲方的委托,主要提供以下服务:2.1与甲方讨论确定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2.2就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3起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件;2.4起草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中需要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2.5出具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转让许可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2.6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登记手续;2.7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第三条甲方义务3.1甲方保证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完成其本合同规定服务内容所需的各种资料、文件和材料,并确保该等文件、资料、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2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3.3甲方保证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第四条乙方义务4.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律师服务。4.2乙方应严格保守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4.3乙方谨慎保存收到的甲方相关资料、文件和材料,不得遗失、损毁。第五条服务费用5.1就提供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万元(RMB)的律师费。5.2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万元(RMB)。甲方应在有关部门受理案件后(以乙方收到受理通知书为准)十日之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万元(RMB)。甲方应在案件裁定后(以乙方收到裁定书为准)十日之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万元(RMB)。5.3律师为办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异地差旅费由甲方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支付或实报实销。第六条合同生效及合同变更6.1本合同于甲方与乙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6.2本合同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终止本合同。6.3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乙方律师为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工作,乙方应尽量安排,甲方应另外付费,费用标准另议。第七条合同终止7.1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后,合同自动终止。7.2合同自行终止前,若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第八条争议的解决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甲、乙双方因律师代理费发生的纠纷,参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到相关物价部门进行举报、投诉。3、因乙方在执业中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执业道德行为,甲方有权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进行补充协议或另行协议。第十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甲方:乙方:大连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