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及其规制研究作者:欧阳萍萍学位授予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杨欢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兼论TRIPS协议第40条2004该文试图从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世界三大经济实体的现有理论与实践成果中归纳、总结出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方法,并以此作为进一步专门研究的背景.其中,在将反垄断分析方法具体地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阐述了确定限制竞争行为合法性界限的三步检验法.该文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但更侧重于具体案例的分析检讨;另外,该文对TRIPS协议第40条的适用和发展予以了特别关注,并对中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做了初步性的探索.该文的体系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简要地概述,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进而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框架的必要性作一分析;第二部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查了三大经济实体在不同时期对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政策考量与处理方法;第三部分运用规则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反垄断分析方法具体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获得了知识产权许可领域中反垄断实践的规则和经验原则;第四部分探讨了TRIPS视野下的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重点评析了作为目前国际上规制知识产权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重要法律依据的该协议第40条,提出以该条赋予各成员的反垄断法自由创制权指导国内立法实践的思路;第五部分立足于当前中国的现实,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初步的理论构想.2.学位论文朱建华反垄断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以知识产权许可为例的分析与对策2004知识经济时代将知识产权保护推向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日益突显,这种滥用仅靠知识产权制度内的约束是不够的,需要反垄断来予以规制.知识产权是私权,和其他财产权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然而,这并不能作为排斥反垄断法的合理借口.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但实现目的的方法却存在冲突,当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时,以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是十分必要的.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贸易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强烈关注,许可当事人往往会在许可中附带许多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很可能限制市场竞争,妨碍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便成为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最为基本的内容.就此,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组织)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许多各具特色的成功经验,国际多边合作也在此问题上出现了积极动向,这些都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应当首先在认识上肯定现实生活中存在知识产权的垄断,并损害了有效竞争;在制度安排上,应以反垄断法为基石,辅之以其他法律法规;在指导原则上,应强调合理性原则和与知识产权一致性原则.3.期刊论文张伟君.单晓光.ZhangWeijun.ShanXiaoguang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探析-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10)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实现TRIPS协议总目标的一个必要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TRIPS协议.我国应就TRIPS协议中已经规定的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非自愿的许可(包括因限制竞争而导致的强制许可)、滥用执法程序等几个方面来建立或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依据TRIPS协议的规定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方面取得发达国家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4.学位论文张伟君论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2003该文在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认为垄断性(专有性)是知识产权是作为一种财产权的固有属性,而并非其特征.知识产权不是法定的垄断,也不意味着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知识产权的行使并不必然导致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知识产权许可本身是有助于竞争的,只有在许可协议中订有限制竞争条款、可能或已经构成垄断,才是反垄断法所要制止的.该文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比较研究,详尽分析了美国、欧共体、日本和台湾有关立法条文的理由和利弊,提出了完善中国有关立法的建议.西方各国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政策趋于宽松,但是TRIPS协议还是赋予了成员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国内立法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经济竞争政策来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则.当然,TRIPS协议所潜藏的原则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5.学位论文惠从冰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竞争法问题研究2006本文研究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竞争法问题。 知识产权法将独占权授予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竞争法如何对知识产权人的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竞争法的重要内容。理论上曾经认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是对立的,后来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有共同的目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衔接,中外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这些理论各有其适用的领域,同时也都有其不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关系的政策也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的影响等进行调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有其典型的竞争法律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将规制知识产权的行使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有效地消除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做法。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有很多典型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搭售、回授、价格限制、地域限制、竞争限制、效力质疑限制等。如何对这些典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关指南中的重点。除了这些典型的限制性做法外,还有不是体现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条款中,而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限制竞争问题,即如何对单方拒绝许可和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另外,随着新经济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市场产生、市场消费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问题。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影响着知识产权许可,给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带来了新的课题。应当继续重视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典型的限制性做法的研究,同时,也要注意因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以及新经济中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竞争法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人行为的规则。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应当吸引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而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但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制订反垄断法,完善有关条例,建立竞争法行政执法机构,创造不损害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环境。6.学位论文吴颖慧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2007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许可是在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让渡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形式就是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对于许可方而言,许可协议是其行使权利,提高经济收益的有效途径。对于被许可方而言,许可协议是其取得知识产权使用权最直接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许可有利于推进技术传播,促进知识产权与其它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增加社会福利。然而,知识产权许可也存在着许多负面的影响,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人为达到限制有效竞争的目的,在许可协议中设置许多限制性条款。对此,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如何通过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环境,规制我国市场上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当务之急。论文分四个部分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概述,对知识产权许可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述;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具体分析了传统私法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规制的局限性,阐述了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优势所在;第三部分是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常见的限制竞争条款的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现行我国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相关立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7.学位论文金楠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2005特许经营作为二十一世纪主导商业模式,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关注。本文首先从特许经营的定义、基本类型以及与之近似的经营模式着手,论述特许经营是由特许权授予为基础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的许可,因此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本文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与特许经营发展的相互关系,说明知识产权构成特许经营的核心,从而使得特许权具有独特的知识产权形态。但特许权并不是各项知识产权的简单相加,它是知识产权与特定经营模式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包含在特许权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保护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许可相比较有其特殊之处,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加以具体明确。特许经营中的大量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使其与反垄断问题关系密切。知识产权固有的独占性特点与经营模式的统一性要求,使特许人在实施特许活动中必然对受许人施加一定的限制。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入手,本文以欧盟4087/88号法规为例,对特许经营中涉及垄断的行为的合理性及其限度进行分析,在合理范围内的限制行为是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最后本文论述了我国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现状。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以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规章文件,共同构成规范我国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修订后,保护水平大大提高,特许人若能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特许经营发展的重要性,对现有相关法律合理应用,特许系统的健康发展在现阶段是有保障的。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体系远不能满足特许经营迅速发展的需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本文就完善我国的特许经营法律环境,试图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对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定、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协会作用等方面,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作为结论。8.期刊论文单晓光德国及欧盟反垄断法中的商标许可合同-知识产权2004,14(1)TRIPs协议原则上规定了应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阻碍技术转让的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而且还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几种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独占性回授、不争条款及强制搭售.但对于其他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同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却留给了成员国内法自行解释,并没有明确做出强制性统一规定.9.学位论文何珍慧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2006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市场经济的两个重要法律支柱。由于这两大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特征、性质、价值目标与侧重因素,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然而,在共同的利益平衡原则下,竞争与创新价值本质上的一致性又决定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大法律部门必然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竞争法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从性质上说是公私法结合而公法色彩更浓的法律部门。竞争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竞争价值包括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