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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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学习目标(一)知识目标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和特征;理解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主要内容;了解在中外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掌握仲裁程序;掌握中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二)技能目标能够运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实际问题;具备在国际商务中灵活运用国际仲裁的能力。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四、国际上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仲裁(也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给某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简言之,国际商事仲裁就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制度。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一)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1)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2)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自行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二)仲裁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必要的强制性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由于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因而在仲裁程序、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了统一各国的仲裁立法,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中在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是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四、国际上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会仲裁院(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四)美国仲裁协会(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均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数国家允许口头形式。(一)仲裁条款(二)仲裁协议书(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仲裁协议有效是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基本前提。尽管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规定不完全一致,但以下四个方面是任何一个有效仲裁协议都必须具备的:(一)主体必须合法(二)意思必须真实(三)内容必须合法(四)形式必须合法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协议是否明确,常常关系到争议能否及时、公正地处理。仲裁协议应尽可能详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提交争议的事项范围(二)仲裁地点(三)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规则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仲裁立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二)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四)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回避三、仲裁的审理四、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仲裁的申请1.申请仲裁的条件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二)仲裁的受理1.仲裁的受理2.答辩和反请求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回避(一)仲裁庭的组成(二)仲裁员的回避(1)发生回避的前提必须是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当事人对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这时才能发生回避问题。(2)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员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二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仲裁员回避。(3)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4)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的请求时,应当说明提出回避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三、仲裁的审理(一)开庭(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三)和解(四)仲裁裁决1.中间裁决2.部分裁决3.最终裁决四、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一般来讲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2.申请保全措施有正当理由3.申请人要提供担保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含义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三、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四、我国仲裁裁决在本国的承认和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含义不论何种方式的仲裁,只要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仲裁庭的任务即告结束。至于裁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仲裁庭的职责范围。由于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承认其效力并自动执行裁决。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该裁决。(一)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一)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条件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过程违反正当程序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6.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7.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内容三、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四、中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履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财产在中国国内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但是,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查,否则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五节中国的仲裁法一、中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二、中国仲裁法的特点一、中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中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中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中国《仲裁法》的规定。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二、中国仲裁法的特点(一)机构仲裁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二)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三)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本章小结国际上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第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三,收费较低。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有:主体必须合法;意思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合法;形式必须合法。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涉外仲裁审理包括开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和解及调解、仲裁裁决等主要步骤。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理由时,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中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1)在中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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